广西派出所长“买处”强奸少女 为回报关照卖淫
据新华社电 记者7日从广西桂林市政法委获悉,桂林市雁山区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拘1个月后检方不予批捕
今年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全州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长。家属颇为质疑的是,派出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随后,这条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3月22日,桂林警方称,市公安局已抽调专家介入此案,继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专案侦查。
中学辍学学生参与预谋作案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某友及全州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某(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陈某某4人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章某某哄骗至全州县某大酒店426号房,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章某某“卖处”。
随后,蒋某与吕宏联系,并明确告知吕宏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某、蒋某某按照吕宏的要求把章某某带至全州县一家宾馆。被告人问清章某某为在校学生后,明知章某某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派出所长“关照”卖淫活动
法院另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另案处理)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请吕宏给予“关照”,被告人吕宏予以应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县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吕宏均向唐某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吕宏明知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遂作出一审判决: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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