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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政厅称宋基会无问题:一不违规二无举报

2013年08月07日 09: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梁鹏

近日,关于河南省宋基会通过了其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年检的消息引发媒体关注。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书面回复记者采访的内容,民政厅在日常三个方面的监管中并未发现河南宋基会存在问题。但就网上对河南宋基会通过年检的不少质疑,河南省民政厅在回复中均未回应。

尽管网络质疑不断,河南省民政厅表示,从近两年来宋基会年度检查情况看,未发现其有违反条例的情形,也未收到对宋基会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

在记者提出采访要求后,河南省民政厅以书面回复形式予以回复。据河南省民政厅介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三项监督管理职责。河南省民政厅是河南宋基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宋基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年度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要求基金会提交的年检材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在民政部基金会网上年检系统中填写的工作报告,二是由基金会自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通过河南省民政厅掌握的网上系统年度检查情况,宋基会的原始基金、公益事业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均符合相关要求。

二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基金会的理事会享有最终的决策权,可以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包括章程的修改、主要负责人的选举罢免、重大募捐及投资活动的决策以及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对于基金会实现保值、增值的方式,投资决策等具体事宜由基金会理事会按照其内部制度自行决策(《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重点在于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质,符合非营利性法人的运作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严格规定了禁止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严格处理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严格要求财产的使用方法,严格规定基金会公益支出的比例、限制行政管理和人员成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未发现宋基会有私分财产的情况。

三是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除了担负着基金会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还承担着对违法违规基金会的取缔、撤销工作。从近两年来宋基会年度检查情况看,未发现其有违反条例的情形,我们也未收到对宋基会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

在河南宋基会通过年检后,引发了诸多质疑,包括其仍处于所谓“调查期”,为何已经年检合格?民政部门究竟有没有参与到调查组中等等。但这些记者在采访函中提出的问题,河南省民政厅在书面回复中均未提及。

[责任编辑:侯力新] 标签: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政厅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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