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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建筑应推行强制环评

2013年09月27日 08:56
来源:北京日报

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第九小学21名学生流鼻血事件评估报告表明,事发为校内教室中甲醛超标及学校周边工厂排放的有害物质空气所致。虽然5名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相关赔偿事宜正在进行,但隐藏在背后的公益性建筑投入使用前的环境测评问题却不容忽视。

公益建筑强制环评机制缺失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对于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等内容。

据此,建设单位仅需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包括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而对于类似于学校这样的公益性建筑并没有设置强制环境评估制度。这种公益建筑强制环评机制设置的缺失,正是导致温州小学生“流鼻血”事件的背后制度诱因。

评测内容要“内外兼顾”

在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应增加公益性建筑环境测评责任制规定,或另行出台部门规章全面细致规定公益性建筑环境测评责任制度。

评测内容不仅要进行公益性建筑室内环保指标自评,还要测评新建公益性建筑周边环境指标,保证自身建设所带来的环保隐患及周边工厂等固有污染指数“公示”于先,预防环保事件发生。如上海2012年1月实施了全国首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明确规定校区与医院传染病房等场所、垃圾处理场所、高压变配电站等可能危害学校安全场所的安全距离,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全因素。

测评标准应分别明确公益性建筑室内外环境要求。室内环保指标可以参照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批准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筑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空气环保指标,可以参照适用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批准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区别对待校方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校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学生在受到人身损害时,法律推定校方承担过错责任,而只有校方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才能为己免责。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校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学生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学生举证证明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才能够要求校方予以赔偿。

如果校方及周边工厂等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学生家长可向校方或周边工厂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非凡] 标签:环评 建筑环境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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