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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首案主审法官:若拒不履行或被拘

2013年07月08日 08:56
来源:央视网

女婿:等我回来,她以为是快递,等我回来一看,哎呦,我们被告上法院了,后来她就急了

解说7:在受理案件之后,主审法官高鑫也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最终没有效果,因此,按照法律程序,7月1日,高鑫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记者:但有很多人会认为,像这种亲情之间的案子,一旦通过法律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审判、判决的话,可能会使原有的矛盾加剧,甚至裂痕会增大。

高鑫:他们这种关系,血浓于水,会不会把亲情通过打官司,来更加撕裂。因为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经过我们的工作,方方面面,应该说修复,这种实际上只要努力,肯定比以前要好,打官司肯定有矛盾,不回避。

记者:仅靠一纸判决,和法律上文书的这样一个裁定,能够让这样一个矛盾舒缓吗?

高鑫:因为首先我们要想到他们会理解,第二,这是他们对家庭而言,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双赢的结果,不管从哪一个层面,作为一个公民,或者说作为一个子女,都负有这个义务的。今天这个义务就是你明天的权利。就目前而言,家庭关系搞好了,对你们都是一个好事,所以呢,他们也会进行咱们所说的反思是吧,因为他们也有子女。

记者:当然这是我们理想的方向。但事实中如果这种尴尬的情况在一起的时候。

高鑫:对,假如说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出现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都要求你从内心、从形式、从内容,你要好好地去孝敬你的父母,就是敬,看望也好、问候也好,就是你要“敬”。

解说8: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高鑫法官在还在本案的宣判中对于“常回家看看”的次数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记者:判决是什么?

高鑫:判决生效以后,就是说,至少两个月去母亲处看望一次。第二,原本端午、中秋、重阳、国庆这期间,要看望三次,但是其中春节期间,这个春节主要是指除夕至元宵节,这期间就必须看望一次。那其它节日?传统节和重大节日看望两次。那么实际上,最低的判决里面,假如说一年及时有九次,他们也是四五十公里的路,开始的时候还是有一个叫修复期。

记者:你是怎么理解经常的概念,怎么做出两个月至少这样的判决?

高鑫:这个常,实际上是这种常态,与他以前的这种情形相比较。那个常塔不是说是有的是一个月,是经常,有的三天,是经常,有的一个星期。他是每个安全期。但是你有能力,有条件,你应当如此关爱,关爱的方式看望或者问候。

解说9:判决的结果虽然已经公布,但是当事的双方对于这样的结果又是否认可呢?

记者:但是因为这样的一种矛盾在,他们每次来看您的时候,会不会很尴尬你们在一起,因为你们之间的关系,矛盾没有解决,那么其实他们来看你,您心里也不高兴?

老太太:那谁晓得啊。

记者:那您还希望他们来看您吗?

老太太:她来就来,不来就不来。

记者:你们能接受现在这个判决的结果吗?

女婿:现在还不一定,不好说。

记者:但是如果你刚才谈到你想把母亲再接过来住,母亲还是像以前一样,那种生活习惯还是和你们有冲突怎么办?

女婿:你要讲到这个就难说了,我相信一个人如果说要讲到这样了,她还要捡垃圾,我想象她不会这样做。

记者:那如果还存在这个问题,你们的矛盾还会激化,还会爆发?

女婿:如果她还是要捡垃圾,那要众人说了,不是我们自己说。让周围的人评价她,我们不要评价了,你来反正你要住,你要怎么样,要到医院去我们送到你医院,就这样,没办法了。

解说10:案件的一审结果虽然已经判决,但是一纸判决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很多人也在担忧本案对于所谓“常回家看看”的判决无法落到实处。

记者:但是你也看到了,您做这样一个判决结果,每两个月至少要去看望一下老人,包括一些特别的节日要去看望,虽然做出了这种硬性的规定,但是如果被判决方不执行,又怎样?

高鑫:假如你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出现,那么首先要被告拒不履行,就是不去看第二,原告我就要你来看,你不看还不行,原告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记者:继续要进行这样的,要申请执行。

高鑫:。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会向当事人发出执行令,命令他履行义务,当然,也会给他的这个期限目标,履行某某判决的某某条义务。假如这种情形下,还是视而不见,拒不履行,也会告知其法律后果。

记者: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高鑫:,如果你拒不履行,这种情况会出现,要罚款,拘留这种法律后果,法律有规定。

解说11:但是人们更加担心,“常回家看看”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是否会更加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记者:但是很多人也会这么说,其实亲情之间的这种问候都是私人空间的事,但是现在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固化、进行强制,会有一些影响到私人空间的问题,我不知道具体的这样的司法实践中,您有没有这样的感受?

高鑫:这么说吧,也就是说也关心的,怎么来确定他两个月去了没有?三次节假日去了没有?谁来举证?质量怎么样?依然是法律判决。但是它的基础是修复亲情。

解说12:因此,也有人提出,如果“常回家看看”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落到实处,而老人又没有依法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会不会最终在法律层面最终不了了之呢?

记者:但是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在道德要求、法律要求的这种重压之下,让一个子女去看父母,本身这样的意义又在哪儿呢?

高鑫:因为你的父母已经对你的行为超出了他的容忍度,而事实上就是具有那种故意,或者冷漠、冷视。父母对子女清楚得很,因为父母,我们有的时候说,为什么他们之间的关系跟其他不同?一定要抓住这个基础关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定。父母对子女太清楚了,有的子女,我们刚才所说的板着脸可能回家了,父母一看。

记者:那岂不是心里更难受?

高鑫:好,你回家了,自己就吃吧,饭在那边,可能也要板着脸。但是他心里已经有点融化,为什么?以前是没人回来,今天回来了。

记者:但是很多子女也会有这样的一种担心,有各种工作、各种各样的一种情况,可能无法去履行这样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可能做到经常。

高鑫: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比如说远,不方便,交通也好、什么也好,不方便,那你可以以问候的方式,你可以用父母接受的方式、喜欢的方式,怎么会不知道?父母他难道会不理解子女?只是父母说这个基本需求你有能力而不履行。它不是一个加减乘除的简单关系,你打一个电话,跟他聊天,他开心,问问你现在情况怎么样?孙子情况怎么样?他是这种,所以聊天的过程中,他是希望和期盼。

解说13:就在本周六,有媒体采访了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而在对本案的当事人女儿、女婿采访的最后,他们也表示希望与母亲改善关系。

记者: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其实这个案子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

女婿:对,也教育人家。

记者:你觉得会给人什么样的启示?

女婿:给人启示就是说常回家看看,不让母亲、父亲80、90岁了不回去看。

记者:如果能在一起谈的话,你希望告诉母亲什么,你现在有没有想过?

女儿:妈妈,我只有你这一个妈,我希望你到我这边来,因为我只有一个妈妈对不对。

记者:你有担心经历过这样的一个官司之后,你们之间的亲情会受到一些影响?

女婿:不受影响,反正跟以前一样。

记者:您对这样的案子未来的走向,您会怎么来判断?

高鑫:总体感觉到这个案件判了以后,大家会更重视,各方的意见也会认真地听取。这就是司法中逐步逐步积累的,就是目的是什么,这个社会和谐,从家庭和谐开始。我们是通过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我做好每一个案件,尽一份力。

演播室:

虽然所谓的“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虽然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天就有了现实的判例,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用法律的规定判决亲情和道德的问题,还存在着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执行的难题,毕竟亲人之间的情感往往难以用一纸判决加以衡量和约束。

而今天,面对着社会的现实,当我们不得不把类似于“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文写进法律的时候,恐怕在每个人的内心中更期望的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这样的法条能否不再出现。

[责任编辑:侯力新] 标签:主审法官 高鑫 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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