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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权部门接受捐赠不可取

2010年08月05日 10:25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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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浙江绍兴县5家印染企业出资15万余元购买一艘快艇送给镇政府,以助其监督辖区内企业排污的行为引发争议的同时,最近,国内外媒体还在密集讨论“中国富人捐款不普及”的问题。联系这些“捐赠”事件,笔者以为,一方面,我们应鼓励更多的个人和单位乐善好施,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确抵制一些“非正常捐赠”。

那么,什么是我们要倡导的捐赠行为,什么又是我们该抵制的非正常捐赠呢?

“捐赠”的词义解释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可见,捐赠首先应当是自愿的,然后是没有索求的,无偿的。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第二条,在明确界定捐赠行为是“自愿无偿”外,还指出了要“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可见,捐赠的对象,法律上是有明确指向的。而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显然被排除在外。由此也可认定,镇政府接受5家印染企业的快艇,是“非正常捐赠”。因为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

上述的乡镇领导回应称,这是为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整治环境污染,而政府不会对捐赠企业“手下留情”,况且“买快艇的钱,镇政府不是拿不出”。按照这位领导的理解,这是一次动员社会力量整治环境污染的公益行动,所以收得心安理得,光明磊落。言外之意是,如果你非要把这看做是权钱交易,那未免小看了镇政府的财政实力和政治品格。确实,对于浙江绍兴县这样一个全国百强县排名前十位的富裕县来说,这位领导的思维,是可以被理解的。但这不能从性质上改变其“非正常捐赠”的本质。

民间古训有“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所以,虽然中国人热情好客,交往中不乏“礼轻情义重”的馈赠之举,但是在权与利面前,却是忌讳的。因此,政府公务人员不能接受请吃和送礼,甚至在人情往来中,国家也有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操办婚庆丧葬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明确规章。个人之间的交往尚且如此,个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交往,尤其是与公权部门的交往中,自然须更加规范。

上述镇政府和企业,既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又是被捐赠与捐赠的关系。如此尴尬,无论政府如何信誓旦旦地表态,都不是现代政治中的正常状态。

因此,该乡镇光明磊落的表态我们姑且也完全相信,但是,我们仍然要坚决抵制这类非正常的捐赠行为。因为,在当下中国,在我们期待慈善文化形成和提升的同时,另一方面,非正常的捐赠行为,已经被群众深恶痛绝。

我们不妨从前述对捐赠行为的认定条件出发,来审视一下今日中国之非正常捐赠的危害性。

第一类是被逼的“自愿捐赠”。最新一期《新民周刊》报道,山西西南部偏远的蒲县,目前正在花上亿元建“中国第二个鸟巢”,此外,这个县的县委书记还有包括鸟巢等“十大工程”的造城战略。据称,该县一年多时间里动工的基建投资就达20多亿元,而其可支配财力只是3亿元的“吃饭财政”。为解决资金不足,当地的一大“特色”便是向煤老板“派捐”。文章披露,该县煤炭局原党支部书记郝鹏俊今年4月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0年,国库罚没其家族3.2亿元罚金。郝在法庭上陈述,称自己的落马缘于县委书记乔建军向他索要5000万元的“派捐”而未成,进而导致被查。而文章还引知情人的说法,县委书记乔建军要求煤老板们出资数千万建学校、宾馆等早有先例,且数位已出资老板最后卖掉了煤矿,或离开了该地。其中,乔姓书记承认有共建的事,但认为那是“煤老板自愿”的。不得其解的是,一个个“自愿”与政府共建基础设施的煤老板们,却为何纷纷逃离该地?这样的派捐,显然无法与正常的捐赠发生联系。

第二类是有偿的“共建”。今年5月后北京规定非京籍子弟也可免费就近享受义务教育。这一体现公平的大好消息,据说最近正遭来北京本地学生家长的一片挞伐之声。暴露出的是背后的另一个不公平—北京特色的“共建生”教育制度。即指军队、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垄断国企甚至大型民企为了满足员工子女入学,通过单位赞助钱或物的方式与知名中学建立“共建”关系,从而使单位员工子女可以轻松享受极为紧缺的优质教育资源。回头审视该“共建”制度,美其名曰是赞助,是捐赠,事实上却是挤占普通人利益的“有偿赞助”。这样的共建,实则是对公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剥夺。

还有一类所谓的捐赠,叫做“赠予办案经费”。前不久的《新京报》报道称,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法官在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一方索要19000元办案经费,称“法院经费不足,一般要求按执行款10%向法院缴纳赞助费”。在得知索要办案经费被录像后,该院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出面退费,并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个法院,虽然是先“替人消灾”再“拿人钱财”,可是人们不得不怀疑,其“替人消灾”的前提,会不会慢慢变成先“拿人钱财”?这样的赞助办案经费一说,听起来“天方夜谭”,却不绝于耳。而且,有多少这样的“非正常捐赠”是不公开的?人们不得而知。

上述“非正常捐赠”的形式五花八门,但有一个相似点,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捐赠行为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分配,极有可能破坏其公共性,最终损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如不加以抵制,必然会愈演愈烈,破坏着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法治社会,公权部门不接受利益相关方任何形式的捐赠,以保证其清白和独立,应当视为当然的、基本的政治伦理和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权部门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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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标签:捐赠 捐赠行为 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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