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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进入分配阶段

2010年07月08日 09:16
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熊德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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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灾区城镇需重建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已基本建成,将进入全面分配安置阶段。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就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发出通知, 要求凡未制定公布分配管理办法的,一律不得实施分配安置。

已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购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严格审核各地申请购(租)重建住房对象。安居住房向自有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出售(或出租),向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或出售)。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

所有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每户受灾居民家庭限购(租)一套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的,开发企业不得向主管部门认定的对象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受灾居民已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租)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在分配方面,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重建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制定公布分配管理办法的,一律不得实施分配安置。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或特别困难群体。

价格不得擅调

通知要求,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价格按照《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原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地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价格的,要限期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分经济条件困难家庭租住安居住房存在租金支付困难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严查以权谋房

省政府办公厅还特别对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提出了纪律要求:禁止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利用灾后恢复重建违规集资建房;严禁未经审批公示实施分房安置。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以权谋房等违纪违规行为。

根据要求,各地要对城镇重建住房的分配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于7月底前将清查和处理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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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标签:安居房 受灾 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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