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潜艇“猎杀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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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正当时

2011年04月16日 13:56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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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环境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作为原告来参加诉讼,原告缺失使司法检察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显得十分尴尬。”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不久前指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层面和程序规制方面还有不少欠缺。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环境属于国家公共资源,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资源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难以遏制违法行为。虽然从法律上讲,受害人、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但现实中由受害人来提起诉讼难度大。目前,司法执法机关设立了涉及环境案件的相关机构,但原告主体缺位,办理案件数量极少。环保公益诉讼缺失导致排污企业已经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没有暴露,这时却没有一个公民或者组织可以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大多数企业和公民来说,往往只看到环境污染对自己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对生态的破坏,却很少有人愿意站出来。

社会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时下,环保公益诉讼缺位除了公民公益诉讼意识淡薄外,还与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缺失有关。

国内学者经过多年探讨,已经充分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务院早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上,立法尚存空白,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立法欠缺还带来另一个现实问题——环保公益诉讼面临着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鉴于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一般也难以承受高额取证费用。此外,环保公益诉讼也存在原告败诉的可能,那么由谁负担公益诉讼的成本,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依靠司法手段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必要选择。那么,如何走出环保公益诉讼无人登场的尴尬局面呢?

一方面,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仍滞后于现实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配套完备的公益诉讼法律,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公众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在任何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侵害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同时,立法还应明确公益团体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充当原告,鼓励公民通过公益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比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团体普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以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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