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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周李双方都有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规定必须细化


来源:凤凰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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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组织的法人代表,这条规定实际上也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基金会管理法里明确规定你不能是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不能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这个涉及到我们叫兼职尽职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它

凤凰公益讯 由凤凰公益频道、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联合主办的“正益论”沙龙于2月26日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现在周筱赟的依据是北京市的部门规章。李亚鹏用的是它的上位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这个问题出来后,北京市的政府规章可不可以就信息公开作出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下位法是可以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的空间内进行细化的。以下是发言实录:

一个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组织的法人代表,这条规定实际上也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基金会管理法里明确规定你不能是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不能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这个涉及到我们叫兼职尽职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它的法理基础在哪里?按照我的研究来看,这条规定好像只有中国有。因为在国外很多人他提一张名片有很多个机构的非常人,执行董事都没问题。

因为法定代表人要求每个机构都有一个人成为法定意义上的负责人,章在他那里,他要签订,他对外负责。本身这个是董事会或者是理事会运行下的,国外规定这个董事会的董事或者是理事会的理事都有代表的,或者授权给某个人,或者给执行理事。这个兼职禁止出于法律上的纯粹化考虑,做两个机构的老大就太容易利益交换了。所以我就说这是一个恶意推定的规定。

这个规定本身是有问题的。所以我当时写了很长的问题论证这个要修改。我说只要他能做到第一他有告知,我兼任几个机构他有告知,第二个做到不会造成利益冲突。第三如果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我有利益冲突避免的机制,确保所有交易的公允就可以了。

慈善组织来讲,信息公开是一个自我的要求。这些年来整个公益慈善界信息公开的呼声很高。08年汶川地震以来,公共开始质疑善款哪里去了?郭美美事件更加重了这个质疑。同时我们又处在社会信任被削弱的动荡里。

    我是一个研究法律的人,是保守主义者。其实信息公开的确是能够解开很多疑惑,但是不尽然。大数据时代,即使给你很多信息不见得看得懂,不见得能从这么信息中做到关联性,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解读,这也就是为什么律师要存在,为什么财务要存在。

   分为强制性信息公开和自愿性信息公开。自愿性信息公开你爱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你甚至可以公开你的隐私,也可以公开你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让大家分享,这个都可以,自愿性的。当然也有一个,你不能去公开别人的隐私,不能公开别人的商业秘密,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怎么公开都行。

    强制性的信息公开意味着要么法律有规定,要么我们之间有契约关系,要么有法律,要么有契约。强制性信息公开就有法律依据问题,现在我看了一下,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而言,基金会只有一个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叫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是有规定的,但是对于另外两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这样民政部也通过一些指引。关于捐赠,指引不带有强制性,是一个倡导性行为,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我们现在聚焦到民非这个问题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确从目前的法律检索来看是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最近北京市通过了一个关于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的若干规定。这是以政府令的方式通过的,这是政府规章,它的效力等级跟民政部的部门规章效力等级是一样的。在这个规章里,它有一定的强制性。它的效力等级比较低,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比如说像人身自由什么的不可以,但是罚款可以。只要被列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包括了你的资金来源,捐赠的种类等等是可以去查,今年刚刚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

    现在周筱赟就拿这个依据,就是北京市的部门规章。李亚鹏用的是它的上位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这个问题出来后,北京市的政府规章可不可以就信息公开作出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下位法是可以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的空间内进行细化的。但是我们会发现这样的规定一定要考虑到这个组织本身的利益。

    强制性信息公开如果按照民非条例,对不起,只要适当方式就可以,可能只公布一个年报,或者是年报里关于财务的审计报告、结果告诉你就可以了,不见得要这么细化。而北京市的规章它又非常细。


    第二个大家会注意到,组织种类不一样,信息公开的意义也不一样。比如说我是一个公募组织,因为我要向社会公众募集善款,我要越公开越好,我要让观众信任我,如果不公开大家不信任你就不支持你了。如果我的善款不来自大众,甚至拒绝大众的捐款,这种情况下它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公布它那么细化的信息呢,所以这个组织本身的公共性差别。

具体是公募基金会,它可能要公开我这年的募款一定多少资金。我大概做了公益项目,每个公益项目的支出是怎样的。在美国不见得公开每个受益人的情况,比如说老弱病残,他可能本身有疾病,他也是有隐私的。

商业秘密问题,基金会之间有很大的竞争。我有一些捐赠的客户,也要进行客户维护,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可能通过捐赠人的客户管理或者是数据库管理,这个数据库是不能公布的,公布的话就被别人拿走了这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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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非凡]

标签:信息公开 金锦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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