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815”特大走私案多名要犯被质疑重罪轻判
2010年05月15日 11:17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汕头市检察院:严格按照程序起诉

在汕头市检察院,汕头市检察院公诉科一位科长接受采访。该科长听记者说明来意后,取出一份相同的举报材料,称汕头市检察院也很早就接到了举报,大意是质问如此重大案件要犯竟然被判缓刑,为何检察院不予抗诉?

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3月12日做出的汕检刑诉(2007)27号起诉书中指出:

自1998年2月至2001年7月间,被告人郑灿城分别担任TT集团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作为TT集团的主要成员,在走私犯罪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郑灿城采取多进少报换柜伪报等手段进行走私活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41,579,475.6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灿城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而汕头市中级法院在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之后,于2009年5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这份(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判决书中称: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灿城于1998年2月至2001年7月间,受黄丕通雇佣,协助黄丕通管理TT集团潮阳分部的日常事务,组织指挥他人实施走私活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0,132,697.80元。

本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灿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活动,仍受他人雇佣协助他人组织.指挥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灿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灿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这位科长告诉记者:“ 2004年底郑灿城向汕头海关投案,汕头市检察院于2005年年底接手郑案,发现此时案件相关证据完全变了——不但郑灿城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全盘推翻,连证人也纷纷推翻了此前的证言,还有许多证人无法找到,这让调查取证变得非常困难。但即便如此,检方仍依据2003年前后省高院对系列走私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向汕头市中院提起了公诉。”

该科长称,检察院自始至终做到了严格依据法律、事实工作,绝无帮助走私案犯减轻罪责的庇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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