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全国接受捐赠的物资,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数量之大、捐赠对象之众,是近年来所没有过的。我在审计中发现,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常常被接受物资捐赠过程中的难点所困扰。
难点之一 捐赠物资的质量难以监控。 在日常捐赠活动中,接受捐赠的部门,对捐赠物资的质量虽然严格把关,但也有一些捐赠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尤其在接受大量捐赠物资时,一些有质量问题的也鱼目混珠。
由于此次抗震救灾工作的突发性,大量救灾物资在短时间内涌进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这些部门在短时间内承受了相当于平时3至5年的工作量。对捐赠物资质量的把关,成了接受捐赠部门一件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接受物资捐赠的部门人手少,对捐赠物资的质量检查的技术手段有限,出现了一些“问题物资”。
难点之二 捐赠物资的计价难以把握。 在接受救灾物资时,涉及到对捐赠物资的折价问题。由于所捐物资的新旧程度、物资质量、使用寿命等原因,救灾主管部门、机构对救灾物资如何计量和估价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同一类型的物资在统计中使用了不同的计量单位,以及部分捐赠物资只统计了数量而未作估价,从而影响了对这些物资的准确统计和科学合理的分配、调拨和使用。
难点之三 捐赠物资的成本难以考量。 一些热心的市民将家里的旧衣被、甚至玩具等大包小包地拎到红十字会等部门。但有些物品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接受捐赠的部门接受后,还要对其进行挑选、消毒、分类,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难点之四 捐赠物资的时效难以实现。在捐赠物资中,有些企业捐赠了一批前期骨科伤员用的医疗器械,但由于灾区道路受损,加之交通工具的限制,医疗器械没有及时运往灾区,抢救伤员的“黄金时间”已过,这些时效性较强的医疗器械就失去了在此次抗震救灾中的使用价值。
难点之五 捐赠物资与灾区实际需求难以一致。由于捐赠是自发自愿的,很多捐赠者将能捐赠的物品尽可能多地捐了出来。部分捐赠物资出现了结构性“过剩”与短缺并存的现象。如一些地方接受的矿泉水、方便面、医用注射液和注射器等存在积压现象。某些捐赠物资与灾区实际需求脱节。
对此,笔者建议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受物质捐赠的相关部门应把好以下几点:
第一,把好捐赠物资接受的“进口”关,是解决捐赠物资质量问题的前提。把好“进口”关,就是在接受捐赠物资时,要把好质量关。相关部门对捐赠物资不能“来者不拒” 。捐赠接受部门对物资的接受、验收制度应严格规范,特别是对药品的管理,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从卫生部门抽调有药品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验收。
要加强对捐赠物资的检查,特别是要对物资的品种、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把关,确保捐赠物资符合要求。
对于市民、企业等捐赠的棉被、帐篷等物资,接受或起运灾区之前需要经过质检把关。如果这些物资经过质量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适合运往灾区,应及时返还到捐赠者手中。
第二,进行科学合理的折价,是解决捐赠物资“浮而不实”的关键。在不影响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要求捐赠人、捐赠企业提供有效的计价证明类材料。如进货发票、销售发票等,参考进行折价或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可请物价、税务等权威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然后依据相关结论开具 “ 捐赠专用收据 ” ;建立健全捐赠物资的计价折款会商机制,从源头上保证捐赠物资折款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第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是解决捐赠物资所捐与所需矛盾的基础。在各类应急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第一时间明确告知各界需要捐赠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及相关要求,告知哪些物资是短缺的或急需的,哪些物资暂缓捐赠或已趋于饱和,引导各界捐赠灾区急需的物资,以求捐赠物资与灾区实际需求相一致。
第四,深入细致的管理工作,是防止捐赠物资损失浪费的必要条件。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接受代收代交捐赠物资的单位和部门,对所有物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接受捐赠物资的规章制度执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详细按物资种类、性质进行管理。捐赠物资接收程序要规范有序,建立备查账,出入库手续要健全;改善仓储条件,减少物资在管理过程中的损耗,要增强管理的科学性,不对口的物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变现,用于购买捐赠急需的物资,易损易耗物品应根据情况加强管理减少损失。
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对捐赠物资进行分类梳理,对暂时积存在代收代交的单位或部门的物资 , 应由民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对能保存的物资,在对口援建时考虑一并使用;对不宜保存、保存成本过大或不能长久保存的物资,要及时处理,防止多处存储发生损失浪费。
第五,把好物资“出口”关,是解决物资能否充分利用的重要环节。地震发生后,一些代收代交救灾物资的单位、部门将所募集到的物资、或用捐赠资金盲目购买的物资自行运往灾区,不仅造成多头、无序、重复运送,而且增加了成本。物资捐赠要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扎口、整合,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实施,确保捐赠物资发挥最大效应。(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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