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到底是谁的人?我的单位在哪?”
这是安徽农民王福民(化名)在2026年1月10日遭遇交通事故后,反复追问却无人能答的问题。在“顺丰同城骑士”App上,他跑完了12776单外卖,总里程18199公里——但当那串数字定格,他驻店配送12年的工龄,仿佛凭空"消失了"。
2026年8月19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发布《为劳动者拼出用人单位:即时配送平台用工与劳动关系认定五年追踪报告(2021—2026)》。报告基于2021年7月至2026年6月全国31个省级区域的642份有效裁判文书,提出一个极具突破性的法律概念——“共同劳动关系”,试图从根本上破解"骑手找不到用人单位"这一困扰行业二十年的顽疾。
三代骑手,三代工具,同一套逻辑
要理解这份报告的分量,得先从三个骑手的故事说起。他们分别代表了中国灵活就业二十年演进的三个节点,也分别对应了劳务派遣、外包、平台加壳公司三种用工工具。
王福民在肯德基门店做了近十二年驻店骑手,每天上午到岗、深夜下班,每月有时只休息一天。2024年前后,三河区域肯德基门店配送业务逐渐切换至"顺丰同城"体系——他没换餐厅、没换岗位、没换班次,只是接单软件换了一个,签约与发薪主体却变成了多家供应链公司,工资流水里出现七八家付款企业。
2026年1月10日中午,正值午高峰。王福民送完三单,骑车返回门店,手上还压着一单。那段他每天跑几十趟的熟路上,可能车把一歪,他就撞上了路边护栏。头盔当场碎裂,人当场昏迷。交警认定:单方事故,本人全责——这意味着一切由他自己兜底。
他在安徽农村老家医院做了开颅手术后,才逐渐意识到“家里的天塌了”。他问店长,店长说“肯德基很合规的”“都外包出去了”;他问小站长,小站长让他去看注册App时点过的协议;协议里写着一串公司名,王福民"一脸茫然"。
12年的工龄,就在“外包”二字里凭空蒸发。
致诚决定为王福民代理,依序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确认王福民与肯德基、顺丰同城等共四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劳动关系。目前案件仍在审理推进中。这个个案,把“谁是用人单位”这一命题完整地摆到了裁判者面前。
时间拨回20年前。1995年,山东农民工徐延格进入北京肯德基配销中心。2004年,公司要求他与一家劳动事务咨询公司签约,实际工作没变,但十余年工龄被“缩水”为两年。2005年10月,他被退回派遣公司并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致诚前身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代理徐延格诉北京肯德基案。一审败诉后,致诚坚持以个案代理、报告调研、公众宣传与立法参与相组合的方式推进。最终在2006年8月8日,北京肯德基宣布: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劳务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销中心的派遣员工全部转为北京肯德基直接聘用,并认可他们以前的工龄。
次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以专节规制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是谁”这一问题,在劳务派遣时代有了清晰的答案。
又过了十五年,拆分的工具换了形态。
2017年10月,河北农民邵新银经同乡介绍来到北京昌平,成为“饿了么”专送骑手。2019年4月28日凌晨,他在送餐途中跌入深坑,胫骨平台骨折、外踝骨折、肋骨断了三根,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当他想申请工伤赔偿时,发现“饿了么”没有在任何一个环节现身——应诉的是迪亚斯公司。律师梳理出了更多他闻所未闻却息息相关的公司:太昌公司给他发工资,天津某建筑公司、上海某外包公司给他缴个税。饿了么将配送业务外包给迪亚斯,迪亚斯又在重庆法庭上称业务外包给了太昌。
邵新银在北京仲裁胜诉后,配送商利用协议管辖条款远赴重庆提起诉讼并获胜。此案在致诚的代理下最终以调解结案。正是这个案件孕育了致诚2021年发布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基于1907份判决,揭示出骑手的劳动关系是如何被层层外包打碎,平台又是如何隐于法律关系之外。
报告发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层面随之全面清理骑手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规避用工责任的做法。
从徐延格到邵新银再到王福民,直聘转为派遣,派遣转为外包,外包转为平台加壳公司。工具换了三代,逻辑始终未变——用工风险被一层层向外推移,获益最多的主体却离劳动关系最远。
五年追踪:认劳率在回暖,平台却始终“隐身”
报告给出的四组数据,勾勒出基层司法实践的真实样态:
第一,认劳率稳步抬升。 360件作出实质判断的案件中,宽口径认劳率为63.1%,由2021年的60.0%升至2026年上半年的67.3%。专送模式认劳率高达83.0%,驻店配送为58.8%。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已经落地。
第二,平台担责为零。 230条涉及“认劳判断”的案件中,认定用人单位为实际配送商的114条、城市代理商兼实际配送商的107条,合计占96.1%;以平台企业为认劳对象的为零。2021年报告发现的"平台认劳率控制在1%以内"的结论,五年后依旧是0%。
第三,受害救济保险化。 293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88.7%的骑手获得赔偿,但救济渠道是“配送商+商业保险”而非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自2026年7月1日推向全国,累计参保达2990.2万人。但“兜底不能替代闸门”——王福民本应在新职伤覆盖范围内,却因无人申报而错过期限。
第四,多主体诉讼结构常态化。 样本案件平均每案涉诉主体4.32个,签约、发薪、投保相互分离;而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一并起诉多主体的仅占17.6%。多主体用工已成常态,程序却仍以单一用人单位为预设,劳动者“告错主体即败诉”的程序风险依旧。
“共同劳动关系”:把被拆散的用人单位重新拼起来
面对上述结构性困境,报告提出了极具独创性的法律主张——共同劳动关系。这也是本次报告最核心的独家价值。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致诚律所数字法治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罗仪涵作为报告主笔兼发布人,详细介绍了“共同劳动关系”的涵义。“所谓共同劳动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针对同一劳动者的同一项持续劳动过程,分别行使用人单位的部分核心管理职能,共同构成完整的对劳动者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且均从该劳动给付中获取经营利益的,与同一劳动者构成共同劳动关系。对外连带为原则,对内按管理要素权重与获益程度分担。”
简单说,构成“共同劳动关系”的要件有三:
同一劳动过程客观上不可分割——骑手的一次配送,从接单、到店、取餐、骑行到送达签收,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
管理要素分解分布于不同主体——规则制定与差评考核在品牌方,派单调度与时效约束在平台,签约发薪在供应链公司,排班考勤在站点;分别审查,每个主体只实施了管理的一部分,合并评价,一套不间断的管理体系便清晰可见;
共同获益——各主体分别以配送服务费、品牌餐饮收入、数据资产与履约网络价值等形式,分享同一劳动过程的收益。
罗仪涵表示,共同劳动关系不是对现行法的突破,而是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工”实质标准与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共同担责”两条线索接通。它只是把认定用人单位的对象从单一扩展为复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本身并未放宽。
从“事先预防”到“事后救济”的三阶段倡议
最后,报告从"事先预防—事中规范—事后救济"三个维度,给出了具体可落地的建议。
事先预防:行政机关应开展平台用工专项督查与新职伤应保未保专项稽核;建立品牌方与平台合作商备案公示制度,建立壳公司异常签约预警名录;参照反垄断罚款的立法技术,对恶意规避用工责任的企业,设定与其规避规模、获益程度挂钩的处罚规则。
事中规范:在《劳动合同法》修订或后续司法解释中增设“共同用工”专条;由最高法发布分解审查、合并评价的裁判指引;支持劳动者一并起诉多主体、允许仲裁阶段追加当事人;完善平台用工数据举证责任分配与“险不遮责”规则。
事后救济:每个地级市建立至少一家服务农民工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普法、代书与专业咨询,及时调解相关案件,代理个案或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抓住当下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契机强化劳动公益诉讼,将个体救济无法覆盖的群体性损害引入依法解决的轨道。
为什么这份报告重要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两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虽然已经确立“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在“多主体用工”面前仍显乏力——劳动者一次只能告一个主体,而用工链条上的管理职能却被系统性解构分配给不同公司。
所以,“认定劳动关系”是工伤、社会保险、最低工资、解雇保护、工时与休息等一切劳动权利的总闸门,确认不了劳动关系,闸后的权利谱系便整体落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等兜底制度值得充分肯定,但“兜底”不能替代“闸门”。
共同劳动关系,正是让被人为拆分的用人单位在法律上重新并拢、开启闸门的钥匙。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进一步强调了本次报告的核心关切——当品牌方、配送平台、供应链公司共同从骑手的劳动中获益时,不能只让末端的配送商独自扛下所有用工责任。“数字经济时代,立法和司法必须及时跟上;传统的、单一的用人单位制度已被打破,确认共同劳动关系是有效的途径;各大品牌们应当模范遵守自己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正如报告所言:“获益者担责,让隐形的用工主体回到法律视野,让每一位风雨无阻奔跑在路上的劳动者,都能在法律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在这一位置上获得应有的尊严。”
从徐延格到王福民,二十年过去了。那个“拼出用人单位”的答案,正在这份642份判决堆出来的报告里,一点点清晰起来。而王福民的案子,还在等待法庭的回答——这一次,法律能否从碎片化的劳动关系中,拼出那四个字: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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