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视同销售引争议,行业呼吁《增值税法》配套优惠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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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视同销售引争议,行业呼吁《增值税法》配套优惠细则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下称《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需要缴纳13%或3%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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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还愿意接受并捐出爱心物资吗?该规定落地后,部分基金会持观望态度。今年1月,一项针对长三角某地级市一百余家公益慈善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下称:调研),51家有直接的捐赠收入,其中约三分之一的机构反映,自己被要求根据捐赠收入,缴纳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

对公益组织接收企业捐出物资的行为再征税,是否合理?《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是否需要对之前产生的物资捐赠补缴增值税?若需要补税,这部分资金是否会增加基金会的“行善成本”,影响公益服务可持续性?针对以上问题,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近日向凤凰网公益表示,在《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这与《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二者法律效力等同,只不过不同地区在执行时松紧程度不一。

目前来看,行业更担心的是税务机关会不会要求公益组织补税。所以胡绵鹏认为,现在迫切需要相关优惠政策落地,才能给公益组织更多信心。

图源:东方IC

图源:东方IC

现状:基金会收到补税风险提示

《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给了公益行业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将配套细则缺失的问题,推到了亟待解决的位置。尽管如胡绵鹏所指,新法第五条与已废止的《暂行条例》中“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规定一脉相承,但“法律”位阶的提升和执行层面的趋严预期,让许多基金会感到不安。浙江、深圳的一些公益机构,收到了所在地税务机关关于补缴增值税的风险提示。

在上文提到的调研中,调研主体对部分组织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其结果揭示了另一种困境:公益慈善组织不仅在物资捐赠上可能被“视同销售”,甚至在接受基金会间的资金转移时,也面临沉重的税负。案例显示,某公益组织在2025年接受项目资金时,被要求额外缴纳约5万元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税率达1.3%-1.5%。这表明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模糊地带,本属于公益范畴的资金流转,在一些地区被认定为应税行为。

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条款为破解当前公益组织的税务困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但自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增值税法》以来,未见关于制定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讨论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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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绵鹏分析,可能是因为“新老增值税法的衔接过程中,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相关部门还没有腾出精力去推动这一优惠政策的落地”。未来,专项优惠政策一旦落地,会追溯至2026年1月1日生效。“哪怕基金会因为税务机关的检查去补了税,有可能也会退回来。”

因此,2025年以及之前发生的物资捐赠存在更大的补税风险,胡绵鹏建议,如果未来优惠政策落地后,还能出一个特别条款,表示以前发生的还没有缴税的物资捐赠,也按照新的优惠政策免税,那就是最好的。

应对:窗口期的非限现金流困境

眼下尚未有“优惠政策”释出,在这样的窗口期,公益机构仍需做好多重准备。毕竟对于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来说,如果税费超出非限定性资金能承担的比例,那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很有可能占用限定性资产,用于支付相关税费。

当然,胡绵鹏也指出,在特殊的背景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货物,会获得免征增值税的特殊税收优惠待遇。比如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特殊优惠政策,其中第三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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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2019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为支持脱贫攻坚,发布了《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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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公益捐赠专项优惠政策推出之前,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该如何度过“窗口期”?胡绵鹏建议基金会以类似代理人的身份,签署一份三方协议。

比如企业作为捐赠人,把产品委托给基金会,让基金会代为交付给那些受益人。这时基金会就不是收到捐赠也不是把物资捐赠出去,而是一个代理行为,凭借基金会自身拥有的受益人信息,精准发放物资,也不用去缴纳这一笔税款。但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让基金会转交,基金会账上就没有一笔捐赠收入,也没有一笔慈善活动支出。这种操作虽然可以让基金会暂时不缴税,但势必会影响基金会的年度筹款进度,因此,胡绵鹏表示,这也是过渡时期的暂时性对策,“等到政策明朗后,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便可以大大方方地接受捐赠”。

呼声:各地免税新政亟待被统一

业内对优惠政策的呼声,实际是为推动慈善事业的“精准高效”,胡绵鹏指出,理想的优惠政策应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企业在捐赠物资时享受免税,降低其“行善成本”;二是基金会将受赠物资发放给受益人时,应被明确为“非应税交易”,而非仅仅“免税”。“我们希望推动的是能够做到不征税,”他解释道,“因为如果是免税,基金会仍需进行繁琐的纳税申报,在账目处理上也会产生困扰。”

胡绵鹏进一步强调,将公益物资流转定性为“非应税交易”,能真正体现公益组织的非营利属性,让其将更多精力投入核心业务,提升公益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在针对长三角某地级市一百余家公益慈善组织的调研里,部分社会组织负责人指出,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捐赠收入的认定标准和票据使用要求,存在差异,如有的县市税务部门明确基金会项目拨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财政部门仍要求开具税务发票。因此,由民政部门牵头,在财政、税务等部门之间,建立社会组织捐赠管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票据申领、使用指引;定期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确保各部门、各地区执行标准一致,减少社会组织合规困惑,也是当务之急。

各地两会正在召开,胡绵鹏透露,目前他已经沟通三名全国人大代表递交有关政策落地的提案,“制定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是落实《慈善法》、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加快调研论证,推动政策早日落地,让税收制度更有温度,让公益慈善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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