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她们被绊住
公益
公益 > 新闻益事 > 正文

求职路上,她们被绊住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在1月12日山海视频的报道中,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相关资料后,王女士正在了解公司情况和日常工作时,就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其给出的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图源山海视频)

(图源山海视频)

令王女士感到生气的是,自己“已婚”的情况早在事先招聘时便已经告知该公司,并且也曾对公司人事明确表示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是没料想即使如此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事件并非个例,此类案例层出不穷:在广东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的钟女士,因为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有网友投诉留言,称自己在重庆某酒店应聘时被酒店经理要求提供“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更有已在公司工作长达五年的老员工,因怀二胎后被辞退,甚至被老板辱骂“没有事业心”……

01 婚育与性别是女性求职的“绊脚石”

2022年3月8日,智联招聘发布《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显示,61.2%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情况,高于上一年的55.8%,也远高于男性的32.3%。此外,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11.9%的女性因性别升职加薪不顺。对于造成职场性别不平等的原因,62.3%的女性认为“生育是女性摆脱不掉的负担”,远高于男性的28.1%,说明在这一方面女性较男性感知也更为强烈。

(图源智联招聘《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

(图源智联招聘《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

显而易见,婚育与性别问题已然成为女性求职的困扰与羁绊。这种劳动市场上存在的隐性歧视现象,若从理论上解释,则与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偏好歧视理论十分契合。

图为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图源百度百科)

图为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图源百度百科)

按照贝克尔的劳动市场歧视理论,如果雇主存在偏好行为,那么他们往往会雇用男性,尽管女性的生产率与男性相当,但在主观上,她们还是会被视作劣势方,故而有偏好歧视的雇主宁可牺牲一部分收入或支付一定的开支,也不愿意雇用女性;即使雇主愿意雇用女性,也会付以较少的报酬,从而弥补自身的偏爱成本。社会长久以来都把女性的工作连续性和预期的生产力默认比男性低,这是因为女性常常担负着诸如生育子女之类的家庭责任。而这种婚育的家庭责任,恰恰成了女性职场之路的“绊脚石”。

02 职场性别歧视是对法律的漠视

从我国法律层面而言,职场的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此外,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比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为何此类现象仍然层出不穷?

(图源《视觉中国》)

(图源《视觉中国》)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的不易是重要原因,当前劳动者面临就业歧视的维权成本高,加之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对于维权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使维权进程一再受阻。

事实上,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是一种隐蔽方式存在,这种隐性歧视贯穿于女性的整个就业过程。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逃避处罚的方式有很多,即使被发现,所应承担的违法成本对于一个偌大企业而言也只是九牛一毛。

03 沉疴宿疾终归有药可治

图为李亚兰代表 (图源人民资讯)

图为李亚兰代表 (图源人民资讯)

202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呼吁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完善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救济模式。作为一名律师,李亚兰接触过很多女性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调研中,李亚兰发现,多数情况下女职工在遭受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企业仅仅将宣称的“无差别对待”内含于表面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依旧实行隐性歧视,就会给相关执法单位、司法机关增加判别难度,阻碍女性维权之路。

“这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标准定义和规定。”李亚兰建议制定具体的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标准,完善企业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救济模式。司法救济的重点便是破除女职工遭受性别歧视后维权的困境,因为隐性歧视的一大难点便是举证,故而李亚兰提出通过由企业提供举证并承担不提供举证的后果,以此有效降低女职工维权成本,同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等相结合的方式,减少维权的繁琐程序,提高女职工维权的积极性。

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虽为沉疴宿疾,但终归有药可治。赋予每一个“她”前行的力量,需多措并举,多方发力,具体的政策与法规也需根据时代的变化与新特点而不断与时俱进。“路漫漫其修远兮”,仍需“上下而求索”!(完)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法治日报、中国人大网、中国劳动保障报、劳动午报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