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虽然让城市按下了暂停键,但医护人员、警察、社区志愿者等“抗疫战士”们的工作从未停止。受新冠疫情影响,一系列平时难以遇到的问题随之而来。那么,疫情期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如何维权呢?让我们来看看官方解答吧。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如何维权?
这需要分清情况。志愿者如果是应志愿者组织招募而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同时也应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的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慈善法》的规定来看,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如果志愿者是参加志愿者组织或慈善组织所组织的志愿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那么志愿者组织和慈善组织就应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和过错责任。
但如果志愿者并不是应志愿者组织或慈善组织招募而提供志愿服务,而是在由群众自发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或者由志愿者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的,那么当志愿者所提供的服务符合被服务方(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时,则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遭受损害的,志愿者除可以依法请求损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也可以请求被服务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关法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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