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性同意年龄”辩护理由如何把握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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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性同意年龄”辩护理由如何把握值得探讨

3月2日,“女童保护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北京以线上连线和线下演播室的形式召开。此次座谈会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凤凰网公益联合主办,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为指导单位。

就在此次会议举行的前一天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新增设多项罪名,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详解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三个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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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三个重要修改,一是部分上调了性同意年龄,我国之前采取的是单一的年龄制度,不满十四周岁是没有性同意年龄的。但是受家长主义思想的影响,对于心智不全的人,国家应该像家长一样,通过对他自由的限制来对他进行保护。未成年人,虽然可能身体发育成熟,但是他的性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尤其是这部分的身体上发育成熟,但是心理发育并不成熟的少女,很容易成为成年人性剥削的对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刑罚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个新罪,叫做乱用信任地位型性侵罪。”

第二个修改,就是建立一个复合的性年龄制度。我国以前在立法上是单一性同意年龄制度, 但是性的同意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很难用单一的标准来处理。这就是为什么有很多的国家提出采取复合的年龄制度,就是设置了多个年龄。

“所以我们现在就是四个年龄,十岁以下,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同时也没有同意年龄,我不知道她的年龄,同意年龄认识错误的辩护理由,是没有的。十二岁也一样,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的辩护理由,是不允许被提的。但是十四岁到十六岁,这个根据主客观相同原则,如果你确实不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岁,根据现刑法规定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十四到十六岁,首先年龄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依然也是可以作为一个辩护理由的,但同时,他是可以作为乱用信任地位型性侵罪。这是一个复合的年龄制度。”

第三,修正案中明确了性犯罪的加重情节,一是增加了跟不满十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直接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同时我们对于猥亵儿童,我们的加重情节也作出了明确,包括聚众猥亵儿童、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或者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的情况下,罗翔认为依旧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依然是同意年龄的辩护理由问题。因为无论是在普通的强奸罪,还是乱用信任地位强奸,最常见的一种辩护理由就是“我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这种辩护理由如何来把握,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二就是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是3 月1 号正式生效,

像乱用信任地位型性侵罪,对于之前的行为能不能溯及,以及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对于之前的行为能不能溯及?这些都是很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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