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聘: 对侵权方进行惩戒的法律界定机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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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聘: 对侵权方进行惩戒的法律界定机制有待完善

2019年3月,上海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环保)因“名称权”将“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芬(苏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苏州中院一审与江苏高院二审均认定该爱芬(苏州)公司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上海爱芬环保的“爱芬、爱芬环保”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要求爱芬(苏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号中使用、道歉与赔偿。

此次名称权案一审与二审的案件审理重点有何区别?社会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存在哪些困境?2020年12月16日,凤凰网公益与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组织名称权案件研讨会”主题沙龙,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共同交流,旨在推动中国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赵文聘副教授受邀出席,作为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了点评并分享了三点体会。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社会组织名称权的被侵权详细的规定;二是关于赔偿标准的法律界定;三是关于名称部的一网通办是不是能够改革进行全国统一,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赵文聘副教授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赵文聘副教授

以下为赵文聘发言实录:

刚才了解了复恩的小伙伴们在这个案件当中做的一些努力。这个案件我看了判决的整个过程,自己也学习很多,这里就谈三点体会。

第一点,整个案件过程当中,代理律师和上海的社会组织,选取的法律依据非常准确。实际上,原来我们在民法通则包括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这些法律条文当中,都有一些关于名称权的规定。但是名称权虽然有界定,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名称权,原来的法律规定规定得是比较狭窄的。基本上是假冒、冒用、侵犯这样的用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像刚才大家看到的,给了我们社会组织及社会更大的维权空间和统一性,这是第一点感受。我觉得案件的代表性和值得深入研究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

第二点,像我们侵犯名称权或者此类案件当中,遇到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行为,有关的社会组织甚至包括一些企业,在爱芬名称权受到侵犯这样的结果发生之后,应该怎么样维权。尤其是怎么能够获得相关的一些赔偿,实际上这个赔偿也是变相增加违法行为者的成本。赔偿的确定对这样的行为会是一个警醒作用。我们现在的立法对这种隐形权利或者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的惩罚机制,一般规定五类的赔偿机制或者赔偿标准,第一类就是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因为惩罚性的赔偿标准,额度会比较大。我们会看到西方的一些国家在出现侵犯隐私,或者侵犯无形权利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惩罚性的赔偿。但是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引入,我们现在法律规定,一般是这三类:第一就是权利人的损失,这个需要原告进行举证损失到底在哪里;第二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获得的一些利益。这个也需要原告进行指证的,我们这次案件也是主张一些损失,这也是有明显法律依据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定的赔偿。就这以上三类赔偿的规定,在我们其他相关立法当中都有体现。比如说商标法,专利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刚才说的法定的赔偿标准,像侵犯知识产权的,如果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难以判定具体的损失数,也难以判定它的获取利益数额的话,法院可以在50万以内进行酌情判处。原来我们的法律规定,都有这样的一些标准。

对侵犯名称权这样的案件,我们现在还缺乏明确的标准,所以我觉得第二点是如何判定被侵权方的损失以及对侵权方进行惩戒的机制有待完善。

第三个公益时报的老师也提到,同为企业做声明的时候打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跟之前成立的企业有名称项目冲突是不允许注册的。但是社会组织及企业在名称部登记的时候,比如上海,或者浙江、江苏的社会组织跟企业的名称部是不打通的,并且在全国层面这两个名称部也是没有打通的。各地都在建一网通办,一网通管的系统。实际上从技术上来说,名称库的打通并不难,从全国层面,去推动这样的事情还是比较有意义的。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很多的思想和启发,也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们这样的机会,让大家一起讨论这个话题,期待我们的社会组织维权意识的增强,我们也期待社会组织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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