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超谈爱芬名称权案二审,强调重点关注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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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超谈爱芬名称权案二审,强调重点关注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

2019年3月,上海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环保)因“名称权”将“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芬(苏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苏州中院一审与江苏高院二审均认定该爱芬(苏州)公司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上海爱芬环保的“爱芬、爱芬环保”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要求爱芬(苏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号中使用、道歉与赔偿。

此次名称权案一审与二审的案件审理重点有何区别?社会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存在哪些困境?2020年12月16日,凤凰网公益与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组织名称权案件研讨会”主题沙龙,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共同交流,旨在推动中国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超作为案件二审代理人受邀出席,他指出爱芬名称权案二审过程重点关注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并针对“法不溯及既往”的说法和审判过程等提出相应建议,为其他社会组织遇到类似侵权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超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超

以下为李健超发言实录:

作为这一案件二审代理律师,我简单说下在二审过程中我们碰到的两个问题。与一审案件不同,二审更关注一些法律的适用以及程序问题。

第一个想跟大家分享是上海爱芬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也就是我们的名称是否能受到保护,这恰恰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

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没有社会组织名称权这一权利,在2018年实施的新版里面才有。

从保护企业和个人名称,到保护企业、个人名称以及社会组织,刚好原被告苏州爱芬更名时(买了爱芬这个名字)是在2017年12月,并在相关工商登记,刚好不在新法的适用范围。

因此,他们原被告律师就举出立法法,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问题来说,证明法律应该适用1993年法律,也就是说,上海爱芬不具有原告资格,权利也相应也该被保护。

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法里确实有不溯及既往的共识,但也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后面的但书条款,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和法人权利进行的特殊规定,相关法律仍可以适用,作为对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

即便更名行为在新法设立之后,可一旦我们看到,新法里专门将社会组织名称写在其中,其实就可以作为对以前没有保护群体利益的特殊说明,因此在二审补充代理时也将这一点进行了说明。

因此,以后如果相关社会组织面临同样问题时,他们使用我们的姓名不在近三年发生,甚至更之前的话,可以往这个方向去主张权利。

当然在一审的时候,蒋雪玮律师也主张侵权行为是持续进行,一直到现在,也是我们很好的抗辩理由。我觉得这些都是大家以后面临类似问题可以采取的思路,让我们的权利纳入被保护的范畴中。

另外想跟大家分享,这不单单是一起爱芬名称权案件,也是社会组织或者说非盈利组织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和疑惑,例如,立案人员甚至裁判过程中法官经常对我们这个组织产生疑问,包括什么叫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或者会说你们是非盈利组织,为什么会提供服务,既然非盈利组织对钱的诉求不是特别强,是不是不需要支持你们的经济补偿,直接改名字就可以。

我觉得这些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立案或者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否直接回答到判案人员问题,可能往往会直接能影响到权利诉求。

所以,我们在补偿代理词里面也专门附了文字说明,上海爱芬属于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也叫做社会服务机构,但这么多文字说明,倒不如一张图来得更加直观、简单。

我觉得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图表这种形式,简单地去解释清楚问题。但无论如何,关键目的在于对立案人员进行相关领域的知识普及,即便他们对于很多法律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非常有经验,但对非营利组织等相关知识未必会有我们了解。

在现场,如果被问及一些相关问题,如果我们能直接通过一些官方网站给到回复,也是对诉求是非常有力的支持。我记得在二审现场,对方就质疑宋总干事的合法身份究竟是否属于组织人员,我们直接就打开社会组织网,查询到上海爱芬前一年年报,里面宋总干事就是理事人,非常有效地驳斥了对方关于我们证据的真实性抗辩,这也争取到了审判人员的更多信任,对后续能拿到维持原判的结果有一定支持和帮助。今天我主要就分享以上两点,接下来交给主持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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