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晚,凤凰网2020行动者联盟公益盛典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来自公益界、学术界、创意界、媒体界、文艺界和企业界的大咖精英共襄盛举,一同见证七大年度奖项和年度明星公益指数榜的揭晓。
GaoYang高央获得了“年度十大公益人物”最具人气奖。他向凤凰网公益回忆了当年向上海宋庆龄基金会股份捐赠的契机。同时他指出,我国目前对“股权捐赠”的一些政策规定仍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诸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兼职,任期不得超过二届,从业人员工资不得高于当地人均工资两倍等。
凤凰网公益:你在2011年对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的股份捐赠成为当时中国大陆公募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当时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做了这个比较大胆的决定?
GaoYang高央: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分享我的心路历程。我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结缘纯属偶然。2008年“小伙伴艺术团”赴奥地利演出需要寻找赞助,经常凯先生介绍,我和基金会第一次有了接触。后来随着交往的增多,我对我国慈善基金会的运作现状以及困境有了一定的了解。
首先,捐赠还没有成为一种常态。平时捐赠的人和企业并不多,遇到大事,如非典、地震、水灾等大的突发事件时,捐赠的人和企业一下子变得很踊跃。像潮水一样涌来,退去后,又一片沉寂。
其次,《基金会管理条例》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这种对支出时间、额度的强制性规定,叠加捐赠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导致基金会能够做的公益项目大多只能是一次性的。而对需要持续的、长期资助的公益项目则无法实施。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注:慈善法修改为“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样的规定也常常使公益机构面临一种尴尬。遇到捐赠款项大增的时候,往往需要较多的人力才能把善款花出去。花得不好或不及时,就会受到捐赠者的批评,乃至舆论的质疑。这个时候就需要快速的扩大团队(这里还有一个适合的人才是否能迅速找到和磨合到位的问题)。但到了第二年,捐赠款项就没那么多了。“总支出的10%”这条红线又无法逾越,因此使得基金会无法继续维持之前扩大的团队规模,又将面临人才流失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基金会的团队建设上存在困境,从而又影响了公益项目的开展。
认识到传统的捐赠现金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其弊端后,我就常常思考有没有什么办法既不突破现行法规的规定,又能改善基金会的现状。由于我在国外生活过,整体感觉国外的慈善机构运作方面会更灵活、更有特色一些。比如比尔盖茨基金会等。
后来,我想,如果将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100%股权捐赠给基金会,中静继续市场化运作,用中静的持续盈利来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资金支持,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解决以上的困境呢?这样就可以优化基金会资产结构,稳定基金会收入,稳定公益慈善队伍,从而推动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009年我就向基金会提出了:在以下几个前提下,愿意捐赠100%中静股权的想法:
1、每年将中静经审计的上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25%划拨给基金会。该款项进入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妇女儿童方面的慈善项目。
2、为了照顾我家人、友人的生活、中静公司同事的不时之需,每年将中静经审计的上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10%、10%、5%用于以上用途。
凤凰网公益:2016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开始明确股权捐赠的合法性。作为一名公益行者,您认为我国目前对“股权捐赠”的政策规定或社会导向还有哪些可以完善的地方?
GaoYang高央:有生之年不做一点儿保留就决定捐赠全部股权的举动,当时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经双方长达数年的持续沟通,基金会对上述捐赠意愿表示理解和接受。但在操作环节碰到了一个难点:如何既将100%的中静股权捐赠给基金会,又能让上述约定利润用于约定用途?根据当时我国的公司法和税法规定,如这3家公司不再持有中静股权,则中静无法向其分配税后红利。如采用其他方法向其划拨资金,则会产生重复交税的问题,即会在税后红利的基础上再次交税。
后来,经双方的探讨,基金会还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咨询,对上述难点采取的解决办法是:
1. 明确我向基金会捐赠中静100%的股权是本意。先向基金会过户中静97.5%的股权,保留中静2.5%的股权。等未来国家法律调整,这3家公司能合法的、不用重复交税的获得中静约定税后利润的时候,再将上述2.5%中静股权过户给基金会。
2. 中静市场化经营运作不变。基金会委托我继续负责中静日常经营管理,同时,基金会另外派人加入中静董事会。基金会还成立了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监督中静的经营活动。
在《慈善法》实施过程中,我觉得有问题需要提出来:与《慈善法》配套的三大条例为什么迟迟不做修改?70%的那个杠子有多大的合理性?政府相关部门习惯于对社会组织管控而非治理的思维,力推章程示范文本,法定代表人不能兼职,任期不得超过二届,从业人员工资不得高于当地人均工资两倍等等问题,都应该更人性化地予以完善调整。
股权捐赠方面,我希望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捐赠协议的时间性问题,不可用现在的做法去衡量过去的协议,这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再就是在税收上统盘考量,让我这样全部捐出股权的人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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