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济南一男子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趁被害人不备,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逃离。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近日,历城法院对这起公交车上猥亵儿童案件进行了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此量刑不禁让人想起某企业前董事长王某华性侵女童案。去年7月,江苏一名女童被其母友人从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该市酒店,后在房间内遭到王某华性侵。今年6月,此案一审宣判,普陀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一时间舆论哗然,除了对女孩的遭遇表达关切与同情之外,针对量刑如此之轻的挞伐声不绝于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生理上的刺激,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决。
第二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某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且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华从重判处五年。
同样是被判猥亵罪, 前者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公交车上对女童实施猥亵犯罪被判六年。而后者在“酒店”性侵女童,造成其阴部存在明显撕裂,被判定为轻伤二级,却只被判了五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3条规定: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我们可以看到权威机关的努力与司法的进步。 因为在过往的案例中, 许多猥亵案件虽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因为没有在场人员看到,因此并不能按照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犯罪,从重处罚。
无论我们对待“性”有着怎样的观点与认识的差异,普遍都认为性活动具有私密性,尤其是场所的私密性。而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儿童实施猥亵,侵犯了性活动的私密性,伤害了儿童的性羞耻心和道德情感,从而对儿童身心造成更严重的伤害,社会影响更恶劣。
此外,仍然需要清楚的是,猥亵罪的犯罪本质在于猥亵,而不是在哪猥亵或者当着多少人,旁人有没有看到。王某华案件中的小女孩所受的伤害,不会因为是在所谓私密场所的酒店遭受侵害而有所减轻。
除了上述的案例,其实还有大量的犯罪没有被看见,还有许许多多处在黑暗当中的孩童没有被关注。尽管一直在不断完善,但现行有关猥亵、性侵等犯罪的相关法律仍然存在漏洞,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预防与处理机制。完善法律、弥补漏洞迫在眉睫,从立法层面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潜在的施暴者起到威慑警示的作用,进一步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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