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高中教师梁某被曝性侵男学生,哪些法律适用于处理性侵男生的行为?这类案件多吗?
答: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1月3日,大连某私立中学一名初三男生回家告诉父母,班主任李某某(男)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抚摸、亲吻他的下体,课后还把他带回家,“做了很恶心的事情”。这个不堪其辱站出来的学生,捅破了这个班里被隐藏了两年多的秘密:班主任长期猥亵班上的十多名男生。后李某某被以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一审判刑16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中的“儿童”,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这里补充一下,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儿童”的年龄,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实践,一般以14周岁为界限,明知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女童)或猥亵儿童罪(男童)。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四部委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对于14周岁以上受到性侵害的男性受害人,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为我国法律中强奸罪的客体(受侵害人)不包括男性。前述四部委意见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们特别提醒,四部委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综合23条,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在校园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具体刑罚可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等规定)
这里再来说一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问题,不要以为“男孩不会遇到性侵”,事实上,男孩女孩都可能遭遇性侵。
“女童保护”统计,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受害人超过606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48人,占比为90.43%;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8人,占比为9.57%。
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同时相关法律也存在缺失情况,维护权益面临更大的困难。
在性侵者性别中,施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也有少数女性,也存在同性性侵情况。但不管施害人是男性还是女性,受害人是男性的,目前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017年5月3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一例是女性性侵男童案例。常州某中学一女教师因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学生发生性关系,犯下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女童保护基金
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曝出多起14岁以下女童遭遇性侵案例。2013年6月1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网公益频道、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2015年7月6日,“女童保护”升级为专项基金,设立在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2018年3月,“女童保护”团队宣布成立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非公募),公开募捐继续与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合作。“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
截至2020年3月底,“女童保护”已在全国31个省份相继开课,培训志愿者数万人。通过与地方妇联、教育局、团委等部门的合作,培训当地教师授课,使得儿童防性侵教育覆盖面大大拓宽,覆盖儿童超过372万人,覆盖家长超过59万人。此外,还定期进行线上培训和讲座,目前各个平台上已有数千万网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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