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性侵害立法 为鲍某明们编织一张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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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性侵害立法 为鲍某明们编织一张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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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专设的权势性交猥亵罪名

鲍姓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将大陆舆论场搅得民声鼎沸之际,与大陆隔海相望的台海一隅,有两个人始终关注着案件的进展。

作为台湾卓著的妇儿维权专家,伍维婷现在的身份,是台湾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教师,在赴美攻读博士学位前,她曾担任台湾妇女新知基金会秘书长。

“转作学者以后,我会更多地将个案放在中西立法背景的比较视角下去考量,宏观的视野有助于我能更理性地从个案暴露的立法缺陷去看待问题。”

在她看来,大陆立法将14岁作为有‘性自主权’的年龄,无疑“门槛”明显偏低了,台湾只有满16岁的男女才有性自主决定权。以台湾法律性自主年龄线做考量,鲍某再工于算计也无法脱罪。

她说,根据Age of consent by country提供的数据汇总发现,虽然世界上有约三十个国家与大陆一样,把性同意年龄定为14岁,但司法实践中,往往还会有其他“配套”细致规定加以限制。

△图|各国最低性同意年龄

以意大利为例,虽然最低性同意年龄也是14岁,但当双方之间存在实际权威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师生等等)时,法律即将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6岁。

而这一需“加重”考量的情节背景,在伍维婷看来,正是考虑到类似鲍某这样,身份与背景与受害人有特殊关系的一类人。

14岁是否有必要调整成16岁,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性侵害防治策略是否完善。以台湾为例,因为陆续出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包括校园内或者校外皆有防治机制,因此也有往下调降检讨之声音。

△图|Unsplash, Photo by Nick Nice

据伍维婷介绍,台湾立法参照欧美,除了规定16岁这一最低性同意年龄线外,还像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样,设置了专门的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条款,即台湾《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所谓“权势(机会)性交猥亵罪”:

凡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伍维婷称自己已经注意到,在2013年10月大陆公、检、法、司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了: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些“特殊职责人员”,包括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但她认为非常可惜的一点,“意见”还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仍只是一个司法意见,因此,也才有了持续“休眠”尚待“激活”的窘境。

△图|2013年10月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现任台北市妇女救援基金会副执行长的杜瑛秋,是台湾有着20年的性别暴力被害人服务、研究与倡导经验的资深社工师,仅她亲自提供援助的个案,就近千例。

在她看来,大陆的“意见”因为注重强调监护、收养关系,容易使鲍某这样的知法枉法之人,以与被害人之间,并无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收养关系而脱罪,而在台湾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里,第4条专门提到了“实际照顾人”一职:

“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应协助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维护儿童及少年健康,促进其身心健全发展,对于需要保护、救助、辅导、治疗、早期疗育、身心障碍重建及其他特殊协助之儿童及少年,应提供所需服务及措施。”

她说,我非常同意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吕孝权律师谈到的两点,第一,女方肯定是受害者;第二,不管鲍某是否为具有合法收养手续的监护人,综合考虑,他起码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照护关系,即是女孩的“实际照顾人”角色。

而这在台湾,就足够构成犯罪行为。

她认为,如果“意见”也能直接引入“实际照顾人”一词,无疑将不会使特殊关系人性侵害入罪的限定过于严苛

在她看来,在台湾,从立法到司法,都非常重视防范权势性交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图|来自现代妇女基金会

在2000年台湾出台的《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询(讯)问被害人须知》(以下简称“须知”)里,在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权势性交或猥亵罪”时,“须知”特别规定,询(讯)问者必须就此关键点进行明确提问:“请告诉我,你与加害人间存在着何种关系?

以便厘清被害人与加害人间是否有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

杜瑛秋分析,鲍某如果在以实际收养或接受被害人母亲托付,对女孩进行实际照顾期间,对其进行性侵害,实际都是他透过照顾者身份,亦即透过权势实施性侵害,否则,没有他这种身份,他何来的性侵害机会?而在台湾立法中,权势者利用机会性侵害相关关系人,可同时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

“对于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受自监督、扶助、照护之人,或夫对于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图|来自现代妇女基金会

2

台湾有专门的“两小无猜”条款

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见光后,凯迪长三角微信群的网友们一直在探讨,中国是否应该学习欧美,设立 “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

在台湾,“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又被称作“两小无猜”条款

台湾《刑法》第229—1条规定:

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第227条,即“对未成年人性交猥亵罪”。

也就是说,如果是 未满18岁之人对未成年人有性交与猥亵行为的 ,必须要有可以提出“刑事告诉”的人有所行动,检察官才能起诉、法官才能审理。

否则, 遵循不告不诉原则

台湾《性侵害被害人权益保障事项说明》第三篇之检察机关一文中,第一条又对此进一步释明:

性侵害案件自2001年1月1日起,除夫妻间之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及未满18岁与未满16岁之人合意性交或猥亵等罪外,已全部不再适用告诉乃论之规定。

杜瑛秋解释,

“这句话的意思是,未满18岁与未满16岁之人的合意性交或猥亵”,即属“告诉乃论”的情形之一。在判断罪与非罪、公诉还是告诉案件属性时,台湾法律常常会有一个明确的Flag立在那里,就是所谓的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年龄差,以及双方各自的年龄限定。”

之所以有此“两小无猜”条款,是因为在台湾,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地“不近人情”。考虑到一些少男少女,出于懵懂青涩的情爱冲动,情不自禁的“初尝禁果”,台湾立法参照国际立法大背景,专设了这个条款——即被多国立法“网开一面”的所谓“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将 未成年人之间因恋爱发生的性行为 ,“ 减轻或免除其刑 ”,假使受害人不作告诉,检方将不以公诉罪名起诉。

△图|电影《两小无猜》剧照

伍维婷对此进一步解读:

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一点,就是所谓的加害人要想不被国家追诉,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与受害人一样,同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他与受害人之间,一般有不超过两岁的年龄差;

第三,是另一方当事人承认与他是出于恋爱关系的“合意性交”,并且愿意放弃究责。

否则行为人也同样有可能获罪。

她说,“两小无猜”条款的意义所在,是既避免了未成年人因恋爱“越轨”而获罪,同时,有以双方“年龄差”为框制, 将成人打着恋爱幌子,对未成年人行性侵害之实的“法律漏洞”篱笆扎紧 。因此,像鲍某这样,和受害人间有着 29岁 的年龄差,却打着对方自愿的恋爱旗号,行对未成年人的性侵之实的行径,在台湾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图|Unsplash, Photo by Augustine Wong

因为它是参考国际立法大背景,注重考量加害与受害双方的年龄差,一般 锁定在2、3岁 左右的“国际立法接轨”产物。

3

政府的安置不能缺位

台湾自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以来,上面一级设立了 性侵害防治委员会 ,下面也成立了 性侵害防治中心 ,包括 司法、警政、卫生等 相关单位在内的各个环节各司其职,为被害人提供保护措施,以避免其遭受二度伤害。

杜瑛秋说,在台湾,只要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 , 一经发现并被通报 ,政府人员就会依据《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进行 安置、福利服务及后续司法事宜,以保护被害人 。如有必要,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的 心理咨商师, 也会在第一时间介入,为受害人提供 免费心理疏导 ,以促进其身心康复。

△图|网络

依据《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当地各级主管机关应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 必要时得进行紧急安置: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医疗之必要,而未就医。

三、儿童及少年遭受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

当地各级主管机关疑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基于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经多元评估后,加强保护、安置、紧急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当地各级主管机关为前二项保护、安置、紧急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时,得请求检察官或当地警察机关协助之。

经当地各级主管机关评估第一项各款儿童及少年之生命、身体自由立即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应移送当地司法警察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处理。

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安置,当地各级主管机关得办理家庭寄养,或交付适当之亲属第三人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其他安置机构教养之。

杜瑛秋坦言,

“在该案持续发酵的过程中,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就是从媒体曝光的情形看,受害人持续三四年的精神状况都非常差,并且有严重的自杀倾向。

如此,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康复干预,是否有人在做?是谁在做?

另外,是否有专人去调查评估受害人的原生家庭是否适宜她继续生活?相关的政府安置是否有必要及时补位?……

这一系列问题都未见有人提到,更多的则是大家在彼此追责。

这说明人们恰恰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严惩罪犯只是其中一方面最终目标,则是能让受害人复健后回归生活正轨。”

在她看来,综合考量评估本案受害人及其 原生家庭 的特殊情况、 父母 可能存在的 缺位 ,如果这事发生在台湾, 政府 可能已经着手 介入安置 了。

曾为“广西百色性侵案”等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提供过法律援助的 吴辉律师 指出:

“我国台湾在《儿少性剥削条例》中,专门规定了该如何安置及服务被害人,并对如何安置、如何服务规定得都非常详细。比如规定了办案单位在救援被害人后,24小时内要将被害人交由当地相关主管机关处理。当地主管机关在接管被害人后须立即对被害人就学、就业、生活适应、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护教养等进行评估,并作出决定是通知被害人父母或亲属带回还是送交适当场所紧急安置、保护并提供相关服务。”

他认为,相较之下,在本案中,虽有民间机构或者个人给了受害人一些帮助,但政府部门并没有过多的介入。2017年最高检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中第七节,曾专门规定了 “被害人救助” 一项, 要求检察院要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协调相关部门, 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和手段 ,帮助被害人健康成长。

△图|人民网

但因 该工作指引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在实务当中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所以在他以往办理的一些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中,也 极少看到相关部门主动对被害人提供救助 ,即便有,也并非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多部门联合救助,因而使得被害人的救助整体性和持续性都不好。

受害女孩的法律援助律师 吕孝权 认为:

目前公安部、最高检已经介入督办案件,这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

现在被害女孩遭受二次伤害的情况非常严重,如能由政府牵头,联合司法、心理、社会等多部门提供救助,相信对被害女孩会更好。

同时他也希望我国立法部门能进一步完善立法,以使我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更加细化、规范化并更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做到从国家层面全方位的去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在他看来,台湾性侵害相关立法之所以比较前瞻,一是参考 比照欧美立法 ,二是妇女团体通过 个案推动修法 。而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暴露出的立法、司法以及各个环节的“二次伤害”问题,都昭示着我们的很多机制,到了不得不改的程度。否则,不但一个李星星的问题解决不了,更多的王星星、张星星们也得不到切实保护,这也是他所在的千千律师所介入此案的初衷,就是 想 通过个案,推动整个社会保护机制的完善

伍维婷最后强调,《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明确了从家庭到社会,各个层面应尽的对少儿权利的保护、关注与注意义务。其第34条规定,

“缔约国承诺保护儿童免于所有形式之性剥削及性虐待。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包括国内、双边与多边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发生:(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之性活动”

△图|《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如果说 上述条款 强调的是 “预防” 义务,那现在 本案 中最应引发关注的则是受害女孩的 “愈后” 状况。

因为第39条要求,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之疏忽、剥削或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方式;或遭遇武装冲突之儿童。此种康复与重返社会,应于能促进儿童健康、自尊及尊严之环境中进行。”

作者

张倩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

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

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

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曝出多起14岁以下女童遭遇性侵案例。2013年6月1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网公益频道、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2015年7月6日,“女童保护”升级为专项基金,设立在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2018年3月,“女童保护”团队宣布成立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非公募),公开募捐继续与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合作。

截至2020年3月底,“女童保护”已在全国31个省份相继开课,培训志愿者数万人。通过与地方妇联、教育局、团委等部门的合作,培训当地教师授课,使得儿童防性侵教育覆盖面大大拓宽,覆盖儿童超过372万人,覆盖家长超过59万人。此外,还定期进行线上培训和讲座,目前各个平台上已有数千万网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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