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很多慈善机构开展公益活动或执行公益项目需要不少钱和物资,这些钱和物通常来源于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或者向基金会申请资助、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以获得工作经费。而且,对很多慈善机构来说时常面临“缺钱”的烦恼,必须想尽办法去筹款。那是不是所有的捐赠慈善机构都应该接受呢?如果有人要求退还自己的捐赠,慈善机构能不能退呢?本文将尝试讨论这两个问题。
作者:张以勋(公益慈善论坛主编)
一、慈善机构可以拒收捐赠吗?
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和趋势,是捐赠不问动机和来源。但在现实中,确实有一些捐赠让慈善机构很头痛,为要不要接受捐赠纠结不已,或者最终决定忍痛割爱,拒绝接受捐赠。
客观而言,拒收捐赠对慈善机构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可能有利于树立或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增进公众和捐赠人对机构价值观的了解,获得更多捐赠人的认同和信任。不过也有坏处。毕竟拒收那些来源正当的捐款,多少有点歧视的味道。尤其是当这些捐赠来自老人、残障人士、乞丐、环卫工等被社会贴着“弱势”标签的群体时,就算拒绝的方式非常温柔委婉,都可能让捐赠人感受到自己的善意不被接纳后的失落感,不仅让这些捐赠失去了帮助社会的机会,也“温柔地”剥夺了“弱势”群体回馈社会的权利。
如果经过再三劝说,这些“弱势”的捐赠人仍然坚持捐赠决定,我觉得慈善机构可以收下或只收下一部分,以尊重其表达善意、回报社会的心愿。不过考虑到这类捐赠人在捐出毕生积蓄后可能面临生活质量下降等困境,我建议有条件的慈善机构可以将其纳入救助项目,或转介给其他机构,帮助解决捐赠人面临的困境。长远而计,我建议由一些慈善机构牵头,建立类似于“时间银行”的机制,为那些曾经奉献爱心但遭遇困境的捐赠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回馈。
当然,慈善机构拒收捐赠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拒收捐赠的最好时机是在签订捐赠协议之前,毕竟在法律上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捐赠人有权决定捐不捐,慈善机构也有权决定收不收。一旦签订了捐赠协议或捐赠已经到账或已被执行,合法退还捐赠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二、什么样的捐赠,慈善机构可以拒收?
前文提到,在签订捐赠协议之前,慈善机构有权拒收捐赠。至少有以下四种来源的捐赠可以拒收:
1、有道德污点的钱,可以拒收
对于负面评价缠身的烟草企业、污染企业以及劣迹名人明星、黑社会、性工作者等来源的捐款,即便属于合法收入,也会被认为是有“道德污点”或者“不干净”的捐赠,所以有一些慈善机构会拒绝接受有悖于自己的价值观或道德标准,甚至可能面临舆论风险的捐赠。当然,不在乎这些捐赠干不干净的慈善机构也可以选择接受。
案例1:2010年5月,上海世博会中国馆获得2亿元人民币捐赠,捐赠方是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这是中国馆自2007年12月面向海内外华人启动定向捐赠以来接受到的最大金额捐款。不久,国内20名知名公共卫生专家联名建议上海世博会,指出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条款,应立即取消接受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的捐赠,公开退还全部捐赠。上海世博会最后终止与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此前达成的中国馆定向捐赠合同。
案例2: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韩国新天地教会因组织信徒大规模聚会,并阻挠防疫工作,被公众指责是疫情爆发的“罪魁祸首”。后来该教会主动道歉,并在没有提前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韩国大邱市的“社会福利共同募捐会”汇款120亿韩元。3月6日,受捐机构以“民众对教会持有负面情绪”为由公开拒绝,并退还全部捐款。
目前部分慈善机构会拒绝接受烟草企业的捐赠;一方面是因为烟草产品有害于国民健康,是烟草企业无法摆脱的“原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烟草企业利用捐款进行变相营销。比如之前国内就发生过烟草企业捐建希望小学,学校名称中出现烟草品牌,甚至在校门影壁的标语中出现“烟草助你成才”以及“中国烟草”的标志;还有烟草企业在捐赠学生服装时,居然印上了自己的烟草品牌标识。这些事件被曝光后,舆论哗然,公众纷纷指责烟草企业变相植入广告、误导青少年的恶劣行为。
在《慈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国家卫计委及部分专家曾建议在《慈善法》中禁止烟草企业以捐赠名义开展慈善活动,并且增加处罚条款,但此建议最终未被采纳。2016年《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也就是说,慈善机构原则上可以接受烟草企业的捐赠,但烟草企业不得利用捐赠为自己做任何宣传,否则是违法的。如果是不喜欢烟草企业的慈善机构,当然也可以直接拒绝他们的捐赠。
2、已知来源非法或当事人无财产处分权的捐赠,可以拒收
一般情况下,慈善机构很难得知捐赠人捐赠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也不具备核查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的资质。但有些时候,慈善机构通过一些公开或不公开的渠道了解到捐赠人的财产是很可能是通过贪污、受贿、贩毒、抢劫、传销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则可以选择拒收。万一接受捐赠后才得知其来源非法,也不用担心,可以退也可以不退。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意思是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有处分权的财产。比如夫妻一方想为慈善机构捐赠一笔善款,但这笔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必须在征得其配偶同意后才能捐赠,否则无权捐赠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是否可以把捡到的钱物能捐赠给慈善机构呢?也是不行的。因为法律规定捡到钱物的人应如数返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属于不当得利,自然也不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所以捡到钱后是不能擅自作主捐赠给慈善机构的。如果实在找不到失主,可以交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设立的失物招领处。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如果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则这些钱物归国家所有。
3、附加了不合理条件的捐赠。
有些捐赠人在进行捐赠时会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比如要求慈善机构配合商家进行商业宣传,或派出志愿者帮商家派发广告材料……如果慈善机构接受对方的条件,很可能会引发内部人员的反感及社会公众的质疑。所以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捐赠人是否附加了条件,是否在机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4、不符合慈善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性捐赠。
由于对慈善机构的业务缺乏基本的了解,有些捐赠人所希望的用途可能会超出慈善机构的业务范围。比如捐赠人向一家从事助学的慈善机构捐款,要求用于救灾和环保方向。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不包括救灾和环保,如果接受这笔捐款去开展救灾和环保项目,则属于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作为慈善机构,不符合自己的业务范围的限定性捐赠坚决不能收。
不过,由于现在有很多捐赠人是通过银行和互联网平台直接捐赠的,不可能去了解收到的捐赠来源是什么样的,所以给慈善机构拒收捐赠的机会并不多。但如果在特殊时期慈善机构收到的捐赠太多,超过自己的执行能力,可以考虑临时关闭捐赠通道,不再接受社会捐赠。比如韩红基金会在疫情期间收到社会捐赠超过1.4亿元,因执行能力有限,决定暂停接受捐赠。
二、慈善机构可以退还捐赠吗?
简单说吧,正常情况下,给慈善机构的捐赠不能退。特殊情况下,可以退或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下面细说:
1、捐赠不是想退就能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就是说,捐赠如果是用于救灾、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人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
另外,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捐赠人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开承诺捐赠,或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必须履行捐赠义务;如果捐赠人拒不履行,慈善组织可依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第四十一条同时又规定了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的特殊情况:“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换句话说,就是捐赠人如果已完成了捐赠,则不符合终止履行捐赠义务的规定条件,慈善组织是不能退还捐赠的。
如果因为捐赠人因为非本人捐赠、经济困难等原因要求退还捐赠,慈善组织迫于压力或担心造成负面影响等顾虑被迫退还捐赠,慈善组织就会成为违法一方。在一些退还捐赠的案例中,有些机构直接退还给捐赠人(但涉嫌违法),有的机构则是由理事、员工等内部人员以捐赠的方式返还给捐赠人(权宜之计,不能常用)。
如果慈善机构的发起人或理事在机构成立时出资,作为机构的运营或项目经费,在机构注销时可否退回个人出的这笔钱呢?不行。首先是因为这笔钱的性质为捐赠,属于公共财产,而不是可以撤回本金的商业投资;其次,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机构在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而应当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2、违法募集的财产,可以退还
但在一些情况下,捐赠人可以要求退还捐赠。即慈善组织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募捐行为,比如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按规定完成公开募捐备案或未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虚构事实欺骗捐赠人、变相摊派等。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违法募集的财产,民政部门可责令募捐方将收到的捐赠退还给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案例3:2017年12月,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H5在微信朋友刷屏。但网友们很快找出了一些可疑的错误,如有6个孩子的照片,对应了两个不同的生日;民政部门在接到网民举报后立案调查,发现“同一天生日”涉嫌违反了慈善法有关募捐信息发布的规定,随即叫停“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之后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发布声明称,若捐赠人对“同一天生日”仍存有疑虑,可申请退款;相关退款申请核实无误后,爱佑未来会将善款原路返回给捐赠人。未退的剩余善款,会在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全程透明公开,执行好救助项目。
案例4:2020年2月新冠疫情期间,有群众举报杭州余杭区某科技公司通过公司旗下APP产品以支援武汉的名义进行公开募捐活动,余杭区民政局与区市场监管局对接,共同核查相关事宜。根据执法人员的要求,该公司终止了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并通过APP平台发出停止募捐的公告,并将收到的善款按原路全部退回。
3、同类慈善机构的捐赠被挪用至非约定用途时,可以退还
慈善机构除了可以接受来自公众和企业的捐赠,也可以接受其他慈善机构的捐赠。但受捐机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方向使用捐赠,不能随意挪用;因为双方都属于慈善机构,捐赠的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仍为公共财产,所以捐赠机构有权要求违约的受捐机构退还捐赠。比如,出于业务合作的需要,A机构向B机构进行捐赠,约定该捐赠必须用于某特定项目,但B机构未经A机构同意,擅自将该捐赠挪用至其他项目,A机构有权要求对方改正或退还捐赠。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不仅慈善组织不能将已经收到的捐赠退还给捐赠人,而且捐赠人也不能拒绝履行捐赠承诺或捐赠协议。 因此,为 避免因为自己反悔或家人反对,要求慈善机构退还捐赠的情况出现,让慈善机构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不退吧,怕你闹心!退吧,怕自己违法受罚! 强烈建议捐赠人在作出捐赠尤其是大额捐赠的决定之前, 一定要三思而行,理性捐赠,别冲动!必须慎重—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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