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战“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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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战“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

来源: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的慈善组织纷纷行动起来,组建抗击疫情联合行动小组,及时分享疫情进展信息与疫情区需求,动员所有可联系到的亲朋好友,在全世界范围内募集物资和善款,希望为奋战在疫情第一线的医护工作者以及身陷疫情区的人们提供最急需的物资和善款等支持。

随着大量物资和善款如潮水般涌入,公众对于物资和善款的使用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

如何保证巨额善款的进出使用公开透明?

如何将物资尽快送到前线,实现物尽其用?

公众究竟应该通过何种渠道才能更好地实现爱心捐赠?是通过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还是个人对接?

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的指导与支持下,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携手植德律师事务所,于2月3日紧急启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公众普适版)》的编写工作,以助力公益同行在开展抗击疫情工作中,能迅速找到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提高运作中的合规性;同时,我们也梳理与解答了网络上与疫情相关的慈善问题,希冀能为网友解除困惑,重拾对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的信任。

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协作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主要汇集了慈善与公益组织、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服务与项目开展、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公益创投、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与保值增值、慈善捐赠税务问题、监管与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内容。以问答形式,展述与疫情相关的慈善问题,同时对基本的慈善知识进行梳理,形成系统的慈善问题图谱。

在如此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团队围绕“疫情”相关的慈善问题,试图进行系统而全面解析,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挑战,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谅解。与此同时,前述机构将在此版本上面持续更新和完善问题汇编。希望本汇编能为大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此感谢所有在本汇编编写过程中,提供建议、修订反馈、鼓励与支持的朋友们!

由于汇编内容较为繁多,无法一一呈现,在本文中仅摘录部分与当前疫情最关联的问答,便于公众快速了解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

(公众普适版)

一、前言与概述

二、慈善与公益组织

三、慈善募捐

四、慈善捐赠

五、慈善财产与保值增值

六、慈善服务与项目开展

七、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公益创投

八、信息公开

九、慈善捐赠税务问题

十、监管与法律责任

十一、附件

(以下为部分章节中与当前疫情最关联问答摘录,序号与汇编中顺序保持一致,请上下滑动查看解答)

二、慈善与公益组织

11.慈善组织能否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应如何确定?

本次疫情中,很多网友对慈善组织从捐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管理费的行为表示不解。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慈善法》也肯定了慈善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需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其年度管理费根据上年末净资产的数额确定,年度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基金会的管理费都未超过百分之十,例如,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在支持此次抗击疫情公开募捐中,选择不收取管理费。此外,若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

(依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慈善法》第60条)

13.在疫情期间,医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医疗物资吗?

在此次疫情期间,由于医疗物资紧缺,不少医院直接发起了网络求助,向社会公开募集物资捐赠。然而,医院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医疗物资。但医院参与抗击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集抗击疫情所需的款物。此外,向医院捐赠医疗物资并非都属于慈善捐赠,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公益性非盈利医院可以直接接收慈善捐赠的医疗物资。当然,捐赠方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法》与医院签订捐赠合同,但捐赠方也不能据此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依据:《慈善法》第35条、第111条)

三、慈善募捐

24.企业或个人如何合法合规的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开展公开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基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个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发起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联合募捐。

(依据:《慈善法》第26条)

六、慈善项目与服务开展

72.企业捐赠资金给慈善组织后,能否要求慈善组织用此笔捐款采购本企业的医疗物资用于抗击疫情?

在非定向捐赠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对拟采购物资具有自主决定权,可应根据其内部制度,公正、公开、公平及合规的选择采购合作方。我国《慈善法》中并不禁止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慈善组织若与捐赠人或捐赠人的关联方发生交易采购,除上述采购原则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关联交易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因此,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慈善组织用其捐赠款项采购企业物资,但企业可以公平、合规的参与慈善组织的采购供应商比价,慈善组织按照内部制度进行评估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物资采购合作方。

依据:《慈善法》第14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

75.将抗击疫情急需的物资直接提供给需求方,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分配的区别是什么?哪一种更优化?

直接提供给需求方,可以加快物资传送速度;但捐赠人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益。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分配,能兼顾公平性和慈善行为各个环节的规范合理性,但因各方核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的周期相对较长。但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可以获得捐赠票据、享有税收优惠。捐赠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七、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公益创投

88.在此次抗疫过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选择设立专项基金、慈善信托,没有选择设立基金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企业或个人,发起设立基金会要求原始资金最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需是到账资金,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而且设立手续多,流程较长。 相比而言,专项基金、慈善信托的设立流程及运作相对简单。可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争取关键时间,并提供高效、可持续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8条)

93.企业或个人是否可以通过专项基金为共抗疫情捐赠款物?是否可以获得捐赠收据?

如专项基金设立时,明确公益方向及资金用途覆盖卫生领域,并且已在民政部门完成公募备案,则捐赠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专项基金进行款物捐赠,并依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项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公允价格,由慈善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十、监管与法律责任

144.山东寿光无偿捐赠给武汉 350 吨蔬菜,被用于低价销售,并将销售所得捐给红十字会是合法的吗?

合法。本次疫情中,山东寿光无偿捐赠给武汉的 350 吨蔬菜由武汉市商务局负责接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武汉市商务局有权接收这批捐赠蔬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山东寿光于本次疫情中捐赠给武汉的 350 吨蔬菜属于不易储存、将快速过期的捐赠物资,考虑到武汉市封城的情况分发也较为困难,因此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武汉商务局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该物资合理合法也符合实际,但应将变卖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依据:《慈善法》第 53 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11 条、第 17 条)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仅以此汇编为参与抗击疫情的公益同行们,奉献一份力所能及的理性支持。此次疫情一定会深刻改变中国的慈善组织的运作方式,中国慈善行业也必将朝着更加公开、透明、专业、高效的方向迈进。

编写团队

感谢以下主要参与编写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在编写过程中提供建议和支持的伙伴们:

指导单位: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

学术顾问: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写单位: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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