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锦萍:“混合型组织”不是“某某筹”的有效抗辩理由 | 凤凰网公益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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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混合型组织”不是“某某筹”的有效抗辩理由 | 凤凰网公益沙龙

根据水滴公司旗下水滴互助、水滴筹、水滴保等业务板块划分,有专家把其定义为“混合型组织”。怎么理解“混合型组织”?国际上是否有这样的组织形式与发展案例?12月23日由凤凰网公益主办、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联合主办的公益沙龙上,来自公益界、学术界、法律界的专家代表畅所欲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水滴筹个案上,“混合型组织”的定义并不能成为一个它有效的一个抗辩理由,并以Facebook老板扎克伯格的公益之举为例,强调“你的每个目标决策,是出于公益理性还是价值理性,这是关键”。


以下为嘉宾观点实录:

金锦萍:在以前的认知里,我们使用的是两分法:纯粹的商业组织或公益组织。现在不少公司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强调“责任更多,要向社区负责,向消费者负责”,就引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我们会发现,企业的目标不再是“唯利是图”,它也增加了一些社会目标,但因为本质上还是商业企业,我们就会把它划分为“好的商业企业”。慈善组织同样如此,收入逐渐多元。以前单纯靠捐赠,现在琢磨自我造血功能,和自我独立性,所以它也可以从事一些具备营利性质的活动来获得收入。“混合型组织”的提出,是为了描述这样一种现象,介于唯利是图的商业企业与纯公益目的的公益组织之间。

但是在混合型组织里,还是有一条鲜明的分界线。你再混合,都得告诉我,你的主要目标或先导目标是什么。大家会发现,慈善组织可以混合一些商业目标,但它挣钱的目的不是分红,而是用于慈善事业。商业企业亦然。它们只要有股东,股东就有营利需求,所以商业企业在满足股东需求的同时,还会考虑它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付出,有没有为公司长远发展带来利益。

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会发现问题:目标和价值选择,孰重孰轻,谁先谁后。可不可以存在一种组织,用商业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事业?也是可以的!比如用满足合法性的营利组织的形,做着非营利事业的慈善组织,它本质上还是个非营利组织。

以Facebook的扎克伯格为例。他向社会捐赠时,就没有专门成立一个基金会。他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商业组织的形式,牺牲了成立基金会可享受的免税待遇,但获得了很大的自由,因为这样他不需要接受税务部门的部分监管。

某种意义上来讲,混合型组织的确是一个新型现象,在学术研究领域是有用的。但是在规范使用方面,它的定义不能帮助解决差异性,依然还是会涉及这样的问题——你的每个目标决策,是出于公益理性还是价值理性?

所以我认为水滴筹个案上,“混合型组织”的定义并不能成为它有效的一个抗辩理由。

我们有没有可能在以后为混合型组织单独制定一套法律规则?从我目前的研究来看,还达不到。因为这太难了,对制度设计者来讲,简直就是要在每个个案里面去甄别,它的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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