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法研究会
【摘要】 家庭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利用类型化的方法,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进行分析,能够更有针对性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包括不良家庭环境因素和不当家庭教育模式,二者互为因果、互相影响。不良家庭环境包括残缺结构家庭、成员关系异常家庭、教育缺失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父母行为不端家庭等五种类型;不当家庭教育模式包括重成绩轻道德型、偏袒溺爱型、简单粗暴型以及放任自流型等四种类型。预防青少年犯罪,在家庭因素方面,应当从上述不同的类型入手,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定政策、采取措施。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性、低龄化、暴力化、团体化和智能化等现象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1]
从发展心理学的理论来看,青少年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同化和调整这两种过程适应环境,在环境的作用下改变自身的认知结构,同时,青少年的行为也作用于环境。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不能单纯追究青少年自身的责任,只有青少年周边的客观情境相互协调作用,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媒体等,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其中,家庭是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家庭因素往往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一项未成年犯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家庭关系不好和家庭教育不当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2]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以家庭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利用类型化的方法,对不同的家庭因素进行分类分析,并相应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家庭因素的类型
人们常把家庭称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共同体。每个人都会有家庭,都必须生活在家庭之中。每个人的行为举止必然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深刻、伴随终生的。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家庭因素一般包括家庭环境因素和家庭教育教育模式因素两个方面,这同样也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两个家庭因素。
(一)不良家庭环境的类型
家庭环境分为家庭软环境和硬环境。家庭软环境是家庭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所形成的气氛,它诉诸于人的情绪和感受,如家庭文化、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等。家庭硬环境是指基于经济基础形成的特定物质条件。不良家庭环境的类型包括残缺结构家庭、成员关系异常家庭、教育缺失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父母行为不端家庭等五种。
1.残缺结构家庭。家庭结构是否完整对青少年犯罪有重要的影响。一项对2000多名犯罪青少年调查结果显示,24.1%来自于残缺结构家庭,包括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等的家庭。[3]残缺结构家庭,特别是单亲结构的家庭,青少年无法得到父母完整的爱和教育,有的甚至因父母之间恶劣关系而成为父母家庭斗争的工具和牺牲品,精神上和心理上都会受到无法弥补的创伤,很容易走进歧途。这种家庭抚养出来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家庭结构完整的家庭。
2.成员关系异常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父母之间的关系,对青少年的成长影响非常大。在关系和睦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能够很好地满足孩子的感情需求,这对于孩子形成阳光、健康的心理以及完善的品质、性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之,如果家庭成员习惯于自私自利,凡事只考虑自己,在家庭中不愿意付出爱心,家庭成员之间互不关心,有的甚至不断争吵,把孩子作为工具、出气筒,孩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暧和关爱,就容易将自己封闭起来,形成自私、狭隘甚至偏执的性格。有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家庭关系中,31.3%的人与父亲关系“不太好”或“不好”,与母亲“不太好”或“很不好”的有14.1%,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不太好”或“很不好”的占13.5%。[4]
3.教育缺失家庭。这类家庭又可以分为形式缺失和实质缺失。形式缺失是指父母不能亲身对孩子进行教育,而是将教育孩子的责任转由他人。例如目前农村大量的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没有在身边陪伴孩子,无法对孩子进行教育,而只能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孩子的祖父母等,承担教育的责任;再比如城市里一些父母各自忙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时间陪伴孩子,把教育孩子的责任交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保姆承担等。实质缺失是指虽然父母形式上陪伴着孩子,但其自身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较低,不足以给子女正确的教育引导。这类家庭的青少年因价值观缺失或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而走上犯罪的歧途。
4.低收入家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因素对于青少年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很多犯罪的青少年来自于低收入的家庭。这些青少年的父母由于收入较低,经济条件有限,不能为他们的成长提供相应的条件,也不能提供很好的教育。由于物质条件的限制,加上教育水平也不能很好地跟上,一些自尊心强或者虚荣心强的孩子容易形成自卑、孤僻甚至反社会的性格。在成长的过程中,很容易受物质诱惑而实施犯罪,成为物质消费型犯罪的主体。
5.父母行为不端家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良好修养的父母教育出来的孩子一般也会知情达理、遵纪守法、乐观向上;相反,行为不端的父母教育出来的孩子容易模仿父母的言行,容易受父母价值观、是非观的影响,也滋生一些不端行为。犯罪生物学理论认为,遗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犯罪的基因是能够遗传给下一代的,具备犯罪基因的人其犯罪的可能性要远大于不具备犯罪基因的人。这其实与我国民间俗语“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的意思相类似。尽管这一犯罪学的理论有其偏颇之处,但也从一方面揭示出父母的行为对下一代的影响。一些研究也表明,有过犯罪行为的父母,其下一代犯罪的机率会较没有犯罪行为的父母的孩子要高。
(二)不当家庭教育模式的类型
家庭教育模式是指家长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对子女进行培养教育的方式方法。家庭教育会深刻影响着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家庭教育失误,极易导致孩子形成不良品格,使这些有着潜在不安分心理的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5]尽管现在很多家庭都十分重视科学教育,但还是有一些如低收入家庭、教育程度低的父母采取一些错误的教育方式,容易使青少年走入歧途。有学者在对60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剖析时发现,有87.5%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6]根据教育方式方法的不同,不当家庭教育模式可以分为重成绩轻道德型、偏袒溺爱型、简单粗暴型以及放任自流型等四种类型。
1.重成绩轻道德型。我国有上千年的科举考试历史,“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理念深入人心。尽管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但我们仍然是应试教育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成绩似乎成了衡量孩子优秀与否的惟一标准,这也导致部分家长对孩子学习成绩的片面的过分追求,甚至认为孩子只要学习好,其他都无所谓。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成绩过于关注,忽视对孩子道德品质的培养,考好了什么都答应,考不好便全盘否定;对于孩子,则要么也把成绩作为成长过程中的惟一目标,造成“高分低能”,长大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要么自暴自弃,视学习为畏途,厌学情绪浓厚,甚至会对家长滋生怨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孩子很容易走极端,实施一些暴力性犯罪。十三年前震惊全国的马加爵就是一个典型。马加爵从小学习成绩优异,曾经获得过全国的竞赛奖项和“省三好学生”。尽管马加爵的家庭比较贫困,但由于成绩优异,导致其在家中却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父母也没有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因此造就了马加爵自私、暴戾、唯我独尊的性格。进入大学以后,住进宿舍开始集体生活,其性格的缺陷便暴露无遗,经常因为小事而与同学发生争执。正式由于其性格的这些缺陷,最后因为打牌的口角问题,而将其大学最好的朋友邵瑞杰以及同学唐学李等杀害,酿成悲剧。马加爵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其父母在培养、教育过程中,只注重其学习成绩,不进行道德品质教育的结果。
2.偏袒溺爱型。教育孩子必须要教会孩子明辨是非,知晓善恶,如果孩子的行为、思想有不对或不妥的地方,应当及时制止,向孩子讲明道理,避免其再犯;对孩子超过合理限度的要求,该拒绝应当拒绝。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懂拒绝,无条件满足孩子的各种需求;如果孩子的行为有错误,也不知及时制止,只是一味地偏袒、纵容;对于孩子的各种事务一律包办,造成孩子过分依赖父母。上述情形就是偏袒溺爱型家庭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这种类型的家庭培养出来的孩子,很容易形成过于任性、自私的性格,没有是非观念,分不清善恶美丑,犯了错误也不知道悔改,容易一错再错,最终进行违法犯罪。王浩故意伤害案即是典型。[7]王浩19岁时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但这并没有给他带来警醒,依然不知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持刀将两个人刺成一死一重伤。此案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王浩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审判过程中,王浩的母亲始终强调王浩的委屈、可怜,为其孩子的罪行寻找各种理由进行开脱,不能体谅受害人父母的感受,这就是典型的偏袒溺爱。王浩悲剧的造成,与其母亲偏袒溺爱型的教育模式是分不开的。
3.简单粗暴型。教育是一个需要耐心、用心的工作,必须能够与孩子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指导,才能够取得好的效果。但现实中,一些家长或者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者受传统的封建教育理念影响深,信奉“严师出高徒,棍棒底下出孝子”,在教育孩子上简单粗暴,不是讲道理、明事理,而是强调孩子对父母的绝对服从,少有不从,则暴力相向。这种教育模式下,孩子在家庭中体会不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有的只是战战兢兢、畏畏缩缩,最终孩子要么会非常地叛逆、暴戾,喜欢通过捉弄、报复他人来获得心理补偿;或者会形成胆小、自卑、封闭的性格,容易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陈为亮强奸案中的吴某即是这种家庭教育模式的受害者。[8]案发时吴某仅是初中生,经常用手机上网,而吴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吴某经常用手机上网的事情不能耐心对待,以理服人,而是一骂了之,简单粗暴,父女之间产生隔阂,吴某遂离家出走,跑去见网友陈为亮,最终发生吴某被侵害的沉痛教训。
4.放任自流型。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家庭给孩子提供的除了物质上的支持,更重要的还有感情上满足、心灵上的慰藉。然而一些家庭中,有的父母只顾忙于生计,致力于解决生存问题,有的父母则只顾忙于事业,解决发展问题,对孩子的成长信奉“靠天收”、“树大自然直”,不能有效地陪伴孩子,对孩子放任自流,使得一些孩子因为无法从家庭中获得感情上的满足和心灵上的慰藉,转而向社会上的朋友寻求精神补偿,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这种教育模式多见于教育缺失的家庭,培养出来的孩子往往会形成放荡不羁、反复无常、攻击性强的品性。例如胡成浩故意伤害案。[9]胡成浩出生于农村,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其父母忙于生计,对于胡成浩疏于管教,放任自流。久而久之,胡成浩养成了冷酷、暴戾的性格。其在某职业教育学校就读时,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吵,竟持刀将同学刺死,最终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应该说,胡成浩父母的这种放任自流型的教育模式是造成这一悲剧的重要因素。
(三)不良家庭环境与不当家庭教育模式之间的关系
不良家庭环境与不当家庭教育模式二者并非是截然区分的,实际上二者往往关系密切,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共同构成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一是不良家庭环境往往会自然而然采取某种不当家庭教育模式。例如残缺结构家庭中,特别是单亲家庭中,父亲或母亲一方缺位,由于生活上、感情上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家长对孩子的过分纵容,从而采取偏袒溺爱型的教育模式;或者会对孩子过分严厉,不在乎孩子的感受,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模式;还有的可能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低收入家庭由于忙于解决生存问题,限于经济和精力,很容易对孩子采取简单粗暴或者放任自流型的教育模式。教育缺失的家庭,由于不能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容易导致孩子放任自流。二是不当的教育模式也会影响家庭环境。例如简单粗暴型的家庭教育模式,由于教育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沟通,父母只知一味进行强制,不顾及孩子的意愿和想法,往往会导致孩子严重的逆反心理,孩子长大后往往与父母关系紧张,造成家庭关系的不和睦。同样的,重成绩轻道德型的家庭教育模式,一味强调学习成绩,没有对孩子进行很好的道德教育,不能帮助孩子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导致孩子自私自利,不知感恩,从而导致与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等。三是有的不良家庭环境与不当教育模式其是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形式。例如教育缺失家庭,本质上就是不能给孩子提供教育的环境,其实就是放任自流的家庭教育模式。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指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的成长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青少年犯罪不仅是家庭的不幸,还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又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10]对孩子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义务、一种职责,也是家长作为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管理者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崛起,社会要和谐,家庭要美满,必须从改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入手,帮助、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让青少年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基于上文提到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因素和家庭教育模式因素两个方面,本文从这两方面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建议、对策。
(一)改善家庭环境,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和氛围
1.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是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出现摩擦或者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父母作为一家之长,应当正确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家庭矛盾,对孩子,要尊重其人格、想法,做得好要表扬,有错误要及时指出来,并以理服人,切忌简单粗暴、一骂了之;对自己,要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要学会理性对待家庭事务和家庭矛盾,控制个人情绪;已经离异的父母,也应当尽量降低给子女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仍然要努力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一个可以依赖的生活港湾,让孩子能够对家庭、对亲情产生依赖和信赖。根据社会控制理论,如果个人对他人或群体存在较强的依恋,当他在作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项行动时,便会首先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或感受,如果他的决定或行为会使他人或群体受到伤害,他可能会考虑中止。[11]因此,如果让孩子对家庭有了归属感和依赖感,则势必会大大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2.形成良好的法律规范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父母履行教育监护职责。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教育监护职责的法律规定在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中都有,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民法总则》的出台,设立了社会监护制度和临时监护制度,在父母无能力照管或不愿意照管时,未成年人能得到适当管教。但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总则》等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护职责,但在其违反该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种类仅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两种,没有刑事责任,且行政责任只有训诫这一种,不足以起到强制约束作用,可以考虑将行政责任扩大到罚款和行政拘留,并设置不履行教育监护职责罪,规定为过失犯罪。
3.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青少年基本物质和教育需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改革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收人分配方式,实现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缩小贫富差距,着力解决因家庭贫困引发的各种问题,以降低青少年侵财犯罪的发生机率。
4.提高家长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政府应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人民群众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大力发展各类教科文卫体事业,例如建立家长学校,开展社区教育咨询服务,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二)改变家庭教育模式,倡导科学教育
家庭教育被认为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必须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正确引导、教育、培养青少年,才能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很多家长不能采取正确的家庭教育模式,不能进行科学教育,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1.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俗话说“只有不合格的父母,没有不合格的孩子。”改变孩子从改变父母开始,改变父母从改变观念做起。首先,做事先做人,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家庭教育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我国北宋时期“岳母刺字”的典故说明家庭道德教育对子女个人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教育孩子热爱祖国和人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要加强孩子的法制、纪律教育,教育孩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要对孩子进行是非教育,让孩子明辨是非、善恶、美丑;要教育孩子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团结有爱,形成良好的品格。[12]
其次,正确看待学习(专业)成绩,避免唯成绩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教育曾经提出过“可能”的理论,意思是说在别人疯狂赶同一条道路的时候,要看见旁边还有千万条少有人赶的路,让孩子知道未来有无限可能性。作为家长不能唯成绩论,成绩固然重要,但一个心理健康、道德高尚的孩子的人生也不会太差,要学会发掘孩子的闪光点,结合孩子的特质和兴趣,确定孩子的发展方向,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学习成绩。
第三,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为家庭教育提供有利条件。在家庭教育中,应当以亲子关系为中心,围绕亲子关系开展家庭教育。通过良好的家庭教育,与孩子建立更为亲密的亲子关系,孩子性格的养成将会更加健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但教育是一门科学,家庭教育也是有门槛的,不是任何父母都能是一个称职的家庭教育者的,有必要加强亲职教育培训,提高家长亲职教育水平。2015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载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亲职教育,要整合好学校、社区、社会的各种资源,通过开办各种家长学校、讲座等形式,帮助家长提高亲职能力和水平。
2.讲究教育方式方法,注重沟通交流。首先,在交流方式上,要注重平等交流。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自己的尊严。作为家长,不能把孩子作为附属物,不能无视孩子的自尊,不要随意呵斥孩子,在教育孩子过程中要注意语调语气,循循善诱,耐心引导,避免语言暴力。在孩子的事情上,学会倾听孩子的意见,不能专制。同时也要学会夸奖孩子,让他们在做好事情以后能够得到及时的鼓励和肯定,让孩子能够更有动力、有信心去把事情做好。有研究表明,民主型的家庭孩子成才率最高,专制型的第二,放任型的成才率最低。
其次,在培养方法上,要以培养习惯为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培养孩子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陷入具体的事情和问题当中,要以培养良好的习惯为主。习惯的力量是强大的,一旦良好的习惯建立起来,很多事情孩子就可以自己独立完成。
第三,在教育的理念上,注意因材因性施教。教育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孩子的成才也是一个过程,要注意循序渐进,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成长规律,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脱离现实,制定不合实际的目标。同时也要区分性别,按照性别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父母也要做好配合,根据孩子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发挥好父亲母亲的不同作用。
最后,要把握好教育的尺度。既不能过分严厉,也不能一味偏袒溺爱,要有张有弛。对于孩子的错误要及时指出、纠正,涉及原则性问题必须旗帜鲜明,不能纵容。可以适当惩罚,但不能过度,不能给孩子身体、心理带来伤害。
3.提高自身素质,和孩子一起成长。时代在飞速发展,各种新鲜事物不断出现。同时,父母的道德修养、价值理念会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父母不能固步自封,也需要与时倶进,终身学习,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用渊博的知识、高尚的人格和积极豁达的人生态度,为子女作出表率,做到“其身正,不令则行”。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沟通交流,增强家庭互动,成为子女的良师益友,家长还应学习心理学和教育学等。
三、结束语
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安定和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而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功能能否正常发挥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从类型化的角度对构成家庭因素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意义重大。同时,家庭存在于社会之中,是构成社会的核心细胞。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问题虽然直接来源于家庭内部,但又不仅局限于家庭。这个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家庭成员自身的积极努力,也需要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类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乃至全国人民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加大投入,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本文原载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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