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锦萍:法律有漏洞,良知根本没有漏洞,良知让社会更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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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法律有漏洞,良知根本没有漏洞,良知让社会更良善

2018年12月24日下午,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主办的“超仁妈妈公开课”在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举行。公开课邀请到了北京心目助残基金会副理事长、彼得•德鲁克管理学院讲师认证委员会委员赵华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她们为现场观众带来了干货分享。

“超仁妈妈公开课”现场

金锦萍向现场观众分享了“公益舆情与法律意识提升。她首先向观众发问,2018年在你脑海中出现的公益领域中的负面事件有哪些?观众提出了同一天生日募捐事件、性骚扰以及黑土麦田等舆情事件。接下来,金锦萍围绕着观众提出的这三个事件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中的问题,强化“超仁妈妈”们的法律意识,并提出了许多实用的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以下为分享实录:

我讲讲目前公益组织面临哪些舆情以及法律面对的问题。2018年在你脑海中会出现的公益领域里面的负面事件有哪些?(听众回应了三个事件)好,那我就以这三个事件为例,谈谈我们作为公益组织应该如何回应舆情与公众。

事实上,跟前几年相比较,公益领域舆情这几年反而少了。最厉害的时候大概是2011年前后,那一年各位超仁妈妈都在干什么?可能有些还没有介入公益界。2011年的时候红十字会被推到风口浪尖,有一个女孩自称为红十字会商业公司总经理,她为什么会引发舆情?是因为和公众担忧契合。2008年的汶川地震,使概念成为中国历史上公益捐赠最多一年,也被认为是志愿者元年,或者慈善元年。2008年应该是整个中国公益界进入中国主流话语体系和主流社会的契机,尽管这是以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作为代价的。

三年后的2011年,出现了郭美美事件,引发了极大的舆情,我当时刚好在红十字会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事实上,我可以负责任地说,郭美美真的跟红十字会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但是请问你们多少人相信?(听众乐了)是的,公众不愿意相信,或许信与不信有时候是一个选择,人们往往选择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东西。2011年开始,不光是中国红十字会,后来还引发与其他著名公益慈善组织相关的一系列负面事件,我当时看着中国5A级的基金会名单,担忧着下一个将会轮到谁?青基会的“中非希望工程”、儿慈会的小数点事件……其实真的是小数点问题,但是公众却更愿意相信巨额善款去向不明。还有一个事件是一个烟草公司的捐赠,引发作为一个基金会能不能接受这笔捐赠的争论,如果从法律层面来讲,我们担心的是有没有违反广告法。如果烟草公司的捐赠是想借此扩大公众影响力,因为我们都知道广告法中明确固定烟草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打商业广告。我当时给的建议是:烟草公司可以捐,但是不能进行任何与此相关的宣传。这是最为底线的要求。事实上,在有些国家,公益组织不也能接受烟草公司的捐赠,因为基于法律和伦理价值的判断。

一系列的事件发生以后,我就在反思:我们每次面临公众舆情时,都是些什么问题?要么就是涉及到善款去向问题,者实际上对一个慈善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的质疑。要么是伦理方面的拷问,公益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该不该询问这些资金本身是不是绿色、安全,没有伦理风险的。当然还有内部管理问题,小数点事件完全可以避免,但是它就出现了,那么多检查、审计,居然就没有发现这个低级错误?尽管资金是安全的,但是公众会拷问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水平。所以我们会发现其实我们整个公益慈善事业之所以能够走到今天,有的时候不要忘了这些负面事件对我们的促进作用,正是因为在挫折与质疑中,我们才会不断自我反省,去不断审视我们到底有没有类似的风险存在。

好,现在回到2018年的事件回顾。

2018年是以“同一天生日”募捐事件作为开端的,当时我写了两篇评论文章,那是怎么回事呢?其实都跟网络募捐有关。在网络发展的今天,公益慈善组织的不少资金来源于网络募捐。无论是类似于公益嘉年华的“99公益日”,还是日常开展募捐活动的各网络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这里插播一句,不知道诸位有没有核算过自己所在的机构的资金来源?比如说线上线下区分,多少来自线上多少来自线下?比如说特定组织的捐赠,与来自于一般公众的善款各自所占的比例;再有,如果机构是民非,那么获得资助的资金与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有多少是属于无偿捐赠,多少属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你们要分析收入来源构成,因为它会预示着你的发展方向以及你主要的支持群体(或者说利益相关者)究竟是谁?

我们首先来看线上捐款,毋庸讳言,靠的是流量,尤其是“99公益日”,当然在流量相等的情况下各个机构表现也不太一样。但是如果你要将线上捐赠者转换成比较稳固的支持群体的话,光靠流量是不行的。如何将线上捐赠者转化成线下的支持者,靠的是能力。线上捐赠有时是情感驱使下的盲目捐赠,而线下则更多地源于信任。

我们为什么要区分特定机构捐赠和大众捐赠,因为特定机构的企业大额捐赠是受经营状况影响,在经济下行时候,各个企业首先砍掉的预算就是捐赠预算。当企业界过寒冬的时候,公益界也会过寒冬,只不过我们会有错季,比他们缓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我们更希望向我们捐款的是普罗大众,普罗大众捐款比较稳定,更有利于机构的长期发展。我们以前做经济危机研究时候发现,经济下行的时候,好多人在哪方面消费多?一个是教育,第二个是社会服务捐赠反而有所提升,人和人之间关系反而变得紧密了。

我们为什么区分经营性活动收入和我们无偿获得捐赠收入之间这样两种收入来源,因为这两个收入来源关系不一样。比如说捐赠收入依靠的是什么?靠的是你表达能力,以及你表达能力背后的理念能不能赢的对方信任和认可。我常常说募捐本身是一种表达行为,看起来募的是钱实际上募的是人心。人们之所以愿意把钱掏出来给你,是因为他认可你做的事情,觉得你做的事情对这个社会有用。但是如果是从事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这相当于商业领域里的等价有偿。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你,是因为你提供的服务合乎他的要求,或者他的需要。这两种关系不一样。有一些民非机构,若是有相当一部分的收入属于自己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这部分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只要你的服务经得起市场竞争;但是捐赠收入有时候比较不稳定。

这些区分将帮助你梳理清楚机构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究竟是谁,也就是你这个机构得以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你是大众支持性机构,还是特定组织支持机构?到底是你的服务受到认可,还是你的理念受到认可,情怀受到认可,这些需要自己逐渐理清。

今年年初同一天生日事件,从我的分析来看,并没有存在非常严重的违法问题。去年岁末,也就是这个时候,他们本来想在圣诞节前夕打造一个募捐的爆款,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个募捐爆款出现了——小朋友画廊,一天时间内募了一千多万,可谓是奇迹(但是我们在分析那个个案的时候,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再次不赘述)。大家会发现爆款成功经验在哪里?可能有很多,从我的角度来看,需要使捐赠者与救助对象之间产生共情,同时引发传播上的裂变,例如捐赠之后愿意发到朋友圈分享。“同一天生日”具备这样的要素。捐赠者在h5输入自己的生日,会出现是一个孩子的信息,告诉你这个孩子的姓名和一些家庭情况,关键是告诉你这个孩子与你同一天生日,目前家境贫寒,希望你能够捐一块钱来助他摆脱困境。很少有人会拒绝这样的请求,冥冥之中的缘分让我们觉得捐一块钱真的太少了些,捐了之后,分享到朋友圈,产生传播效应,于是就成了爆款。改募捐活动下线之前才持续不到一天时间,就已经募集了200多万,如果让子弹再多飞一天,估计很有可能超过前一个爆款。但是被叫停了,为什么呢?因为信息出错了。有网友核对信息,去逐一输入生日,却发现了问题:第一,有若干个个孩子的信息同时出现在两个生日里面;第二,居然出现了有孩子的生日为2009年2月29日的信息,但是稍有常识的就知道2009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这些说明信息有误。于是公众开始质疑这到底是不是一种诈捐或骗捐。这下事情变严重了。所以有关部门叫停了,叫停之后首先需向公众澄清这不是骗捐,但是怎么证明?

首先,这个基金会是现实存在的公募型基金会;其次,这些贫困孩子是真实存在的,的确在西南的某个贫困县里有2000多个贫困孩子,而且这些生日信息是从这2000多个孩子里面选出来(当我知道这个基数是2000多个的时候,我觉得信息肯定有假。因为从概率上而言,2000多个孩子的生日信息肯定覆盖不了365天)。但是我们发现,尽管这种生日信息可能存在虚假情况,但是贫困孩子的信息是真实的,而且所募得的资金的确将全部用于这些孩子身上,每个孩子每年救助标准是360块钱,标准并不高。

为什么出现这样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比如说我们把基数弄大一点,从2万多个孩子中甄选生日信息。同时在输入信息时,工作做的认真一点,不要出现信息错误。但是为什么出现这些事情?你们觉得原因在哪里?归根到底,是把商业思维的惯性带进来了,在商业思维里,互联网认为迭代无所谓,错了就改,纠错迭代就行了。但是殊不知,公益领域错不起,你一旦出现信息错误,公众自然想到你用虚假信息在欺骗捐款者,这就有可能存在构成骗捐的风险。“同一天生日”事件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由于受商业思维影响,他就变成一个事件,好在性质不算太严重。

但是再往下分析的时候,从法律上升到伦理的时候,这个问题反而变得严重。我们会说本来这个项目是干嘛的?是救助孩子的,但是我们在募捐过程中其实泄漏了孩子信息,涉嫌侵犯了孩子的隐私和肖像权。为了每年360元的救助款项,这些孩子不得不公开包括肖像和隐私在内的信息。

这里我想问在座的诸位:你们这些机构是不是也会用孩子肖像?也会吧?难免的。你们的网站,你们跟有关公开募捐组织合作的时候,无论是从吸引捐赠者角度,或者想公开相关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时,都会使用某些孩子的信息。

你们发现里面隐含什么问题?第一个,肖像权许可使用。我们尽管说民法里面对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中,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性质比较轻一点。如果你把孩子肖像作为营利目的,根据现行民法规定,完全可以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即便是以公益为目的,也一定要意识到获得同意。可是孩子太小了,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所以要经过法定监护人同意。但是有时候法定监护人能不能够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去判断呢?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我是孩子父母,我肯定不愿意为了360块钱救助款去泄漏孩子的信息。但是对于很多农村家庭来讲,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个问题。所以问题出来了,法定监护人同意要不要经过另外一种监测,即是不是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判断。

如果说在一个公益项目里面,我们找到一两个孩子作为形象大使是可以的,比如说希望工程中的大眼睛(她现在已经是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理事了)。甚至不少公益项目都能找到一两个非常有代表性的孩子肖像。但是我们怎么使用肖像?我们不会说去显示他肖像背后更多的个人信息,诸如出生时间、居住地点、家庭情况等等。我们要的只是他的肖像,从他的眼神中所表达出来的他的渴望,孩子的笑容能打动人心。

公益慈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造成对孩子信息的大量使用或者说滥用?就是在所谓一对一帮扶或者救助中。在这样的救助模式中,捐赠者可以在众多的候选孩子中选择一个予以救助。对于这种模式我时反对的,因为时赤裸裸的完全从捐赠者角度考虑,而真正应该被关注和保护的被救助者,却被忽略了。捐赠者得到的时自己情感的满足,而忽视了受益人的尊严。但是我们依然有很多公益组织选择这种救助方式,包括到今天为止,我们很多项目事实上时个体求助,是用一个公益项目外衣覆盖者的大量个体求助而已,根本算不上公益救助或者公益项目。所以我曾经讲过,一个公益组织如果在募捐的时候指定募集资金直接用于单个孩子,对不起,这不是公益募捐,这充其量是为个体求助开辟一个通道而已。这样会导致孩子信息大量泄漏,我们需要用孩子信息吸引募捐者,我们凭借的不是公益项目本身的公信力,或者公益项目本身的可以发生社会变革的力量去感染大家,而是迎合了捐赠者的心理满足去获得捐赠,这才是我们需要深刻反思的。所以我认为,“同一天生日”在伦理上的错误,远远超过法律上的错误。

我们为什么法律上要去区分个体求助和公益募捐?因为这与砸门所在的机构的特点相关:其一,社区性很强,很多超仁妈妈所在机构都是基层社区,草根组织;其二,我们机构的目标和宗旨往往以救助以孩子为主,同时可能会涉及到妇女权益或者其它,但是主要以孩子为主。我们看到我们这些项目里面,其实很多项目非常有意思,不仅满足于对现有状况的改变,更想探究这个问题形成根源是什么?所以其实当我们看自己机构的时候,我们一定找到定位。比如说我们专门以救助儿童作为机构,这个困境儿童有多种,中国目前困境儿童有孤儿、贫困儿童、大病儿童、留守儿童、受性侵儿童、网瘾儿童、残障儿童、失学儿童……等等,甚至有时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整体来讲这是弱势群体儿童。实际上个人命运的变化特别容易打动人心,这也符合人的心理学。如果捐赠者将资金直接给被救助者,他的境遇马上发生改变,反馈到捐赠者的心理上,这是非常愉悦的,因为捐赠者相信是自己的行为改变了他的境遇。从人的目的和动机来讲这是最容易打动人的方法,但是作为公益项目而言,其实有时候不会有这么直接的改变,尤其当某个公益项目不是着力于从表面上解决这些已经产生问题的状况,而是想通过公益项目执行,找到根本上的原因,从根上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而后者往往没有办法让捐赠者直观地看到某些个体命运因他而改变。

比如以大病儿童为例,不少公益项目的主要目标是为孩子们筹集医疗费,于是我们看到各类个人求助平台上,这些孩子的家庭所发出的求助之声。但是我们考虑如果作为公益项目,可能会有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帮助他们筹医疗费,以解燃眉之急。第二类项目则去研究导致孩子得白血病的原因是什么。环境?装修?遗传?基因?从这些方面研究,以减少儿童发病概率。第三类项目,另外一个角度出来,进行制度研究和倡导,让孩子都能够在得病之后获得医疗保障。不同公益机构立项的时候,指向不同会导致路径不一样。第一种特别适合做个人求助,打动人心,孩子马上开始骨髓移植,差30万,你的每一份爱心有可能让他获得救助机会。第二种,研究孩子发病成因是什么?这个似乎找不到泪点。第三种,公益项目倡导能够让孩子大病之后纳入到医保体系里面,这个更找不到泪点。但是实际上你会发现,后两种项目更治本。所以我们常常问,这些项目取舍的时候,没有谁优劣,第一种也很重要。但是我们会发现真正的公益项目并不是只是惠泽到某一个特定个体,而是要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对象。正因为受益对象不特定,才会导致募捐时难度增加。你们都知道环保项目将筹款困难,因为这似乎跟每个人都有关系,但是似乎跟每个人都没有直接关系。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我们由此深刻地感受到。

民政部最后以基金会在公开募捐的时候,没有遵循慈善法关于网络募捐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我却认为这是技术问题,不重要。当然你们应该理清楚相关规则,毕竟合规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个事件,今年年中发生在公益领域的性骚扰曝光问题。其间我也很担心,不知道下一个会轮到谁?其实大家发现,这样一种女性在职场遭遇性骚扰概率其实挺大的。我当年曾经想把性骚扰问题作为我博士论文选题,在进行初步资料整理时,发现主要涉及到三个领域:职场、校园和公共场所。公益领域出现可能大多属于职场性骚扰。当时我有不少朋友跟我说说圈真乱,大多来自于商业领域和政府部门的朋友后。我回了过去,贵圈看起来不乱,只是因为贵圈的权力结构依然稳固。诚如火山会在最薄弱地方喷发,公益领域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跟公益领域的权力结构相对薄弱有关。当然我这么讲的时候多少有点忐忑,因为没有数据支撑。我后来反思这个问题的时候,发现者其实涉及到社会变迁里面,性别之间行为准则问题。现在一些慈善机构签订制定自己内部防性骚扰机制,其中最关键的词应是“不受欢迎的”,如果你把正常男女交往都变成性骚扰很麻烦,男女之间正常交往也会受阻,也不正常。性骚扰最核心的就是“不受欢迎”,但是这种主观意愿如何确认的确是个世界性难题。职场性骚扰时借助的往往是权力结构,比如上级对下级,或者尽管是平级,但是有一些资源供给作为交易。之所以我们反对职场性骚扰,因为往下分析主要是对女性尊严和对自己身体自主权利的一种侵犯。例如为什么性交易会被认为违法或者不受法律保护(在我们国家性交易是违法的,在有些国家尽管不违法,但是不受法律保障),是因为性本身涉及自身尊严的基本权利,不应该作为交易标的。作为一个公益慈善机构,应该在机构内部建构起一套有效的防止性骚扰的机制。然后若有投诉时,应该有专门人员及时回应,并启动相关调查,在调查时还得非常专业以避免构成二次伤害。

然后事件陆续演变成不少人去责问为这些机构提供了资助的基金会,要求基金会立即停止资助这些被曝光出现了性骚扰事件的机构,或者涉事者所在的机构。那么,这些基金会该不该停止相关资助呢?

这个情况下基金会的确会左右为难,如果选择继续资助,的确会导致批评,责问在这样一个原则性问题上缺乏立场和价值判断。如果选择停止资助,事实上我们也知道,受影响更大的是那些本可以通过这些公益项目获得救助的弱势群体。那么怎么办?还是要有判断标准的:

第一,要判断一下这个机构和涉事者之间的关系,该涉事者究竟与其所在的机构密切到什么程度?是领导者还是只是一个员工?涉事者是主要决策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吗?如果这个机构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涉事者与机构几乎合二为一时,与该机构已经转变为具有健全治理结构的组织,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不可一概而论。

第二,回到原先资助程序上。当时给改机构资助时候是否根据相关程序来进行的,对于社会性别方面有无考量?这会涉及到资助合同中有没有签订相关条款,如果签订有相关条款就可以依照合同予以处理。事实上,一个好的基金会会在资助时增加这样一个视角,同时对于被资助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有没有把建立相关机制作为资助条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而且在资助时也缺乏必要程序的话,基金会的确会比较被动,因为资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

第三,以被资助机构本身是不是推动妇女权益方面作为自身宗旨,如果本身以维护女性权益作为宗旨,却没有设置相关机制,而且还发生了性骚扰,就可以分析这个机构目的和行为是不是不吻合。

当然,我们还需要以众多事实作为依据来判断。作为基金会的负责人,应该有所担当,不能一发生负面事件就立马做出切割,唯恐殃及自己。我们反而要去审视基金会资助的程序、资助条件和尽职调查义务,这样我们才能有所成长。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是要构筑性别之间的壁垒或者让不同性别之间互相提防或者敌视,我们要通过类似机制的构建推动一个性别友好的社会。

第三个事件,大家想听听黑土麦田。由于相关事实尚未厘清,所以我们无法对此进行个案分析。但是从机构属性以及合规性而言,还是可以有分析路径的。其中涉事机构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好我们今天很多超仁妈妈所在的机构也是民非。民非是很特殊的存在,很难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是民非可以获得慈善组织资的助,这是由它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又从事社会服务,并且可以获得服务收入。民非本质上是非营利组织。当基金会进行资助时,有几种路径选择:其一,基金会自己立项,自己派工作人员过去,自己落实(所谓操作型也)。但是另外一种途径,基金会没有那么多人,也没有那么大能力,也不是无所不通,要找到合作伙伴,资助其从事某一个公益项目。甚至在没有现成机构的情况下去培育非营利组织,并资助其成长。如果基金会资助一个商业机构,即便商业机构保证将该部分资金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依然存在这些资金有可能成为利润被分配掉。但是资助给民非或者基金会就没有这一风险,因为些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股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金会的资金使用非常严格,如果它是慈善组织,就需要遵循慈善组织财产规则,包括目的限制规则、增值保值规定、强制性年度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限制等等。相比较而言,民非在财务规则上相对自由。同时在信息披露义务上,民非若没有获得慈善组织资格的,强制性信息公开义务弱。

基金会将资金拨付给民非时,从财务上而言,这边盆属于公益支出,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而言,强制性公开义务也就只此而已。所以我们会发现,不少网络募捐项目事实上是民非发起,但是民非自己没有公开募捐渠道,怎么办?要找到一个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基金会很多时候扮演了通道角色。如果基金会仅仅扮演通道角色,是不够的。因为需要向捐赠人承担相关义务。向捐赠人承担问责是公益慈善事业中最重要的生命线,如果失去大众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何以为生?所以基金会需要求被资助的民非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将其列为资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必要时对此也予以公开。

所以我们会发现,尽管民非从本质来讲,绝大多数不是慈善组织,好像没有这么严格财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但是需与基金会一起共同承担向公众问责的责任。民非们不要将自助者的合理要求视为负担。甚至有时候一个负责任的基金会会起到督促民非成长的作用。

黑土麦田事件中,我觉得有一点一定要搞清楚。一群年轻人,尤其是有海外教育背景的中国青年到祖国的乡村去做创客,这里可能隐含着两种目的:其一,是以这些学生的成长作为项目目标,如果为了这些年轻人的成长,让他们到公益领域探索,成为他的人生里面必不可少的阅历,让这个群体既懂世界又懂中国,又懂中国基层,那么我们得允许他们出错。因为我们在意这些孩子的成长,而且项目的设计时就得为这些青年提供良好的体系性支持。其二,如果将该项目的目标设计为对一个地区的农村进行扶贫,那么仅仅依靠创客几乎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很多创客事实上是依靠其亲友圈在购买农产品,但是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比如最近我家先生抱怨,为什么家里水果这么多,蔬菜这么多?其实我没告诉他,有不少是我为了扶贫买的,尽管我知道这一方式的缺陷所在。的确有必要重新定位黑土麦田项目的目的,并根据目标来进行调整。

在当下,在中国,从事公益慈善,很多时候就是修行。公众无法接受以慈善为名的贪腐和欺骗。所以公益慈善界里的负面事件往往会引发舆情。当某一个组织被媒体聚焦之时,个中滋味的确如同煎熬。我也曾经历过,所以深有所感,能够感受到每一个个体在被公众聚焦关注的时候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但是如同出水痘一般,经历之后会觉得自己将更加成熟。

面对舆情,不抗拒、不掩饰,坦诚面对。做永远比说有力量。不要急着辩白和表白,做事实陈述就可以,不做价值判断。舆情不可怕,舆情的应对是必要,甚至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例如要有统一性,向公众传播信息要真实、准确而及时。但是我们并不是去敷衍或者说服公众,我们需要公众的信任,但是不是凭借应对技巧,而是凭借事实与行动。我的感受是:很多时候是在说服自己,重新审视自己。

最后,做一小结:

首先是对机构的认知。第一,我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机构,我们任何时候都要去反思或者问自己,我到底做这个事情初心是什么?还是不是解决社会问题,还是说真的想挣钱,如果当某一天认识到自己有营利动机时,也不要害怕,但是肯定要选择另外一种组织形式,要另行设立公司来名正言顺地从事商业活动。如果那时民非与商业公司并存,就得把关联关系理清楚;若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交易,那就时刻提醒自己:任何时候都不能损害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的利益,而使私人获得不正当的超额利益,这是底线。

我越研究越意识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存有大量法律风险。但是目前能提供给诸位的法律秩序是有限的,有不少问题尚处于模糊地带,尤其当与商业组织合作时。我们有没有滥用自己的免税资格让国家利益受损,有没有将公共利益私人化?这些追问如影相随。我的感受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来;在法律尚未涉及的地方,问问自己的良知。很多时候我问自己,面对很多事件我所做出的判断,到底靠的是专业还是良知?其实两者都有,但是更重要的是后者,因为法律有漏洞,随时可以钻,但是良知根本没有漏洞。唯有我们的良知能够让这个社会变得良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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