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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政注册民间公益组织难获基金会资助或关门

2012年05月07日 09:15
来源:公益时报网 作者:黄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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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至5月3日,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5月3日,《规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等来自全国30余家基金会齐聚北京,共同提出了五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针对“不得资助营利组织”的规定,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称,这将意味着让部分民间组织关门大吉。昨天,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教授邓国胜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应根据目前的国情区分。

□质疑一

或因“身份”遇资金障碍

《规定》中明确“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对此,邓国胜表示,该规定为诸多需要得到基金会资助的民间公益组织带来了资源障碍。

日前在中国的公益领域,同样有为数众多的民间公益组织因为无法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获得合法身份即实现民政注册,而只能以工商注册即“营利身份”从事公益活动。由于公益活动不营利,因此,这些“工商”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需要靠外界资助生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这些“实际不营利”但“身份营利”的组织将无法获得来自于基金会的资助,“这意味着让这些民间组织关门大吉!”徐永光说。

邓国胜则认为,对于不得资助营利机构,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实际属于非营利性,但在工商机构登记的组织,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还是应该资助。

据了解,国外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是,可否接受资助并不按照其组织的注册性质判断,而是按照其实际工作内容的性质判断,如果从事非营利的公益工作,那就可以获得基金会的资助。

□质疑二

工资设上限难搞专业化

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多年来,基金会特别是自己运作公益项目的实操型基金会,自身的运行成本一直处于“紧缩”状态。

此次《规定》则对10%的构成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把(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列入“日常运作费用”,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10%的限制之内,而临时聘

用人员的报酬则在《规定》中列入“项目直接成本”,即不在10%的限制之内。

“费用支出的定性不应该以人的身份来定,而应该以做什么来定,比如需要10个人去给一个学校送书,如果这10个人是基金会的专职员工,那这10个人的费用就算‘日常费用',列入10%的限制,如果是临时聘用人员来做,就算项目直接成本,这种分法显然不合理。项目直接成本应该包括执行此项目的人工成本,不管这些人工是专职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一位基金会负责人说。

另外,公益组织一向在员工问题上错综复杂,有退休返聘、实习、关联企业与员工签合同给员工付工资、全日制志愿者等等各种方式,此次《规定》按用工类型决定薪酬的性质将更为加剧公益组织的人力资源问题。为实现日常运作费用低于10%,公益组织势必尽量减少专职人员,这对公益事业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一个负面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基金会表示,以后干脆建立几个非营利机构,把基金会人员分流到非营利机构去,这样,执行项目用非营利机构来执行,平时基金会留一个人就好。

□质疑三

未暴露问题防范仍不足

“这次《规定》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提出了更规范的管理,但对于一些没有暴露的问题和风险,还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规定。”邓国胜表示。

邓国胜所指未暴露的问题,例如包括基金会行为如何界定其公益性、如何解决内部关联交易等问题。

对目前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的非公募基金会而言,由于其本身并不具备向不特定公众募款的权利,捐款通常仅来自创建基金会的企业或企业家,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在善款的使用上也较公募基金会而言更自由,有些非公募基金会会把公益活动的受益对象固定在捐款企业在市场主业上的服务群体,其效果类似于对捐款企业方市场行为或服务的一种补充,“如何规范这种模糊的行为,什么情况下算公益行为?什么情况下不算公益行为,如何把握尺度?《规定》中没有体现。”邓国胜说。

“对于一些基金会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可能与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所在企业进行合作等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也缺乏一个明确的说明。”邓国胜表示。

此外,对于目前基金会下设众多基金应该如何进行规范管理,目前也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

“总的来看,规定很好,关键是如何落实。”尽管尚存不足,但对已经明确的内容,邓国胜表示了对落实到现实中的期待。

□亮点一

指向明确更易操作

据了解,《规定》主要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比如,针对去年出现的中华慈善总会虚开发票事件,《规定》中明确表示:“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而针对河南宋基会放贷“挣钱”事件,此次《规定》则对基金会如何保值增值进行了说明,如明确了“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比较强调原则,在操作性上有所欠缺,这次内容是对条例的具体补充,增强了在实际管理中的操作性,总体而言有助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邓国胜表示。

□亮点二

借款合规是重大突破

此次《规定》中“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被徐永光评价为“是对中国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突破。”

从2007年开始,盖茨基金会就开始了这种“花钱”的新尝试。盖茨基金会称,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投资方普遍会认为,向穷人提供服务的市场和实体风险和代价都较高,这就造成这些实体获得资本投资的渠道变窄。因此盖茨基金会用这种方式向这些实体投资或者做担保的方式帮助它们发展,同时,基金会这部分资本投入又可以投资形式存在,不会马上流失,甚至可能产生收入。

此次《规定》对于借款行为的说明,意味着中国的基金会也有了以借款方式直接帮助民间公益组织、个人或社会企业的合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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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标签:非公募 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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