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要预防人民调解组织的行政化、官僚化
2010年09月20日 18:46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崔清新)在20日司法部召开的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座谈会上,专家们肯定了这部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法律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指出要防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官僚化倾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说,这部法律的通过体现了重要的立法精神,强调了国家对人民调解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并积极引导公众采取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对调解组织的正当性合法性给予认可,对人民调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她指出,这部法律也需要避免一些问题,例如基层调解组织的行政化问题,长久以来很多行政机构也具有人民调解的职能,这些机构和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组织之间将如何整合分流,还需要积极研究和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也表示,要防止人民调解的官僚化倾向,例如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准入门槛,以及为此专门设立办公场所、扩编等带来的行政成本的提高等。他说,事实上,人民调解应该坚持人民性,让人民内部矛盾在人民内部解决。

对此,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化解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体现了情、理、法相融合的特点。因此,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也是这部法律的灵魂。

他同时指出,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多种组织形式,构建了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乡镇、街道及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实现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

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郝赤勇表示,它的制定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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