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停工莫成一纸空文(民生观)
2010年08月05日 00:00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8月4日,湖北武汉,高温下,一位劳作中的工人汗湿衣衫。

庄亦谐摄(人民图片)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一轮高温天气导致山东济南10多名建筑工人中暑身亡。而在内蒙古、重庆、陕西等地,也有多人因中暑死亡。

气温超过37摄氏度时,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活动,极有可能中暑,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几年前,济南建委就做出规定: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建筑工地从上午11时到下午4时停工。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有建筑工人高温作业,最终酿成中暑死亡的悲剧呢?

对此,济南市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关学军表示,作为监管部门,对不落实高温停工规定的企业,建委只能通报批评,以及在评优评先、资质升级等方面扣减相应分数,无法对其进行实质性处罚。

济南建委遇到的尴尬,暴露了我国目前在高温灾害天气下,对劳动者尤其是一线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尚存空白和漏洞。

高温天气下,我们对劳动者的关怀,主要体现在高温补贴上。很多地方也对高温下一线劳动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慰问。这些,都很必要,但是还很不够。最关键的问题是,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生命权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国范围内“高温关怀”方面的规定只有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半个世纪后,是否该对相关条文进行调整?而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仅在第五十六条中提出,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高温灾害天气下职工究竟享有哪些具体权益,是否应进一步做出规定?

法律的尚不健全,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罚时无法可依,自然难以执法必严地保护高温作业工人利益。

为此,应制定高温保护法,把高温作为一种灾害天气,建立应急机制,做出应急预案;同时规定,达到多少度高温,哪些行业必须停工,而对不遵守高温天气下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

只有撑起法律这把伞,把高温下对劳动者的关怀,上升为强制性的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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