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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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哪些特点?

▲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检察日报正义网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通过网络性侵儿童的案例。在该案中,施害人刘某某冒充河北医科大学老师,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并性侵了2名未满14岁的幼女和1名未满16岁的未成年少女。

为了达到性侵未成年人的目的,刘某某想了三个骗术。刘某某骗受害人刘某,称他会调理少女生理情况,恢复处女膜,可以使少女身材变苗条。受害人刘某上当,被刘某某性侵。刘某还将自己的同学徐某介绍给施害人刘某某认识。

施害人刘某某要求徐某给自己发一张面部和手部照片,并声称徐某的处女膜破裂, 如果不进行修复,在初三身体检查的时候不会通过,没有高中会录取她。徐某听后感觉很害怕,同意让施害人刘某某对其进行身体“调理”。随后,徐某被刘某某性侵。

受害人王某脸上经常爆痘痘,想要治疗。刘某某对其实施性侵,并告诉她别人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调理”毒素,治疗痘痘,毒素比较多的人,需要调理好几年,并要求王某对事情保密。

法院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社交媒体认识未成年人,进而进行性侵的案件。施害人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诱骗未成年少女,达到性侵的目的。

最近几年,随着网络的发展,大量未成年人可以接触到社交平台。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全国多地法院发布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网络性侵,例如下面几则案例。

1

网友见面强奸少女案

被告人桑某某(男,37岁)系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害人许某某(女,17岁)系某中学的在校生。2018年2月某日,桑某某与许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相识,桑某某化名“张宇”,谎称23岁。同年3月,二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开始聊天,后桑某某提出见面,许某某多次拒绝。同年4月某日,许某某在某培训机构上辅导课,桑某某在聊天中得知这一消息后,再次提出见面请求。许某某觉得桑某某只是随口说说,并不会真的来,便答应了。当日15时许,桑某某在培训机构门口与许某某见面,后驾车将许某某拉至某商业地下停车场,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许某某回家后哭泣、拒食,在母亲的追问下说出实情,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次日,桑某某被抓获。

被告人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2

罪犯杨某某奸淫幼女致幼女怀孕案

杨某某与被害人小丽(化名,女,十三周岁)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后,于2019年2月的一天,杨某某邀请被害人小丽在台江县城见面,之后将被害人小丽带至台江县某酒店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小丽怀孕。2019年9月,被害人小丽的家人发现其怀孕后报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 来源: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3

胡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32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女,11岁),后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双方在相识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年龄为12周岁。在此明知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后因李某某母亲发现存在手机里的淫秽视频报警案发。

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来源:邛崃普法微信公众号

4

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张某,男,48岁,农民,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采取哄骗、威胁的手段骗取多名不满14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并以将裸照发送给幼女亲友同学为由,胁迫见面,实施奸淫、猥亵行为。某市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来源:河北省高院

5

乔某利用网络伪装身份强制猥亵、强奸未成年少女案

被告人乔某通过网络结识毛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乔某获得毛某某裸照,后其化名“轩子”以陌生女性身份通过QQ与毛某某建立联系,并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毛某某拍摄与男友的性爱视频。被告人乔某使用网名“轩子”将毛某某面部打马赛克的裸照发送到毛某某所在学校学生群中,吸引该校学生李某甲注意并取得联系,乔某唆使李某甲再找两名男子,与毛某某共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又以传播裸照和性爱视频胁迫毛某某同意。李某甲联系其同学李某乙(17周岁)、陈某某(17周岁)轮流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来源:临沂市中院

6

刘某某利用网络拐骗幼女并强奸案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与王某某相识,在明知王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以介绍工作、带其游玩等理由约王某某相见,并带领王某某从河南省长葛市辗转河南省郑州市、商丘市、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等地,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拐骗并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临沂市中院

▲ 图片来源于网络

7

康某某通过网络性侵男童案

被告人康某某(男,28岁)与被害人陆某(男,11岁)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后康某某加陆某为好友,还给陆某的游戏充值。之后分别于2018年的1月20日下午在某酒店1307房间、3月10日下午在某宾馆218房间、3月31日下午在某宾馆203房间多次对被害人陆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被告人康某某猥亵未满12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 来源:邛崃普法微信公众号

网络性侵典型案例揭露了近几年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惯用伎俩。“女童保护”发布的针对儿童性侵和青春期青少年性教康教育的两份报告中的数据也有力的印证了网络性侵的发展态势以及儿童和青少年防性侵知识亟待提高的现状。

显示,2019年媒体曝光性侵儿童案例301起,网友作案21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网友约见面后实施性侵),占比9.91%。

我国青少年网民数量庞大,很多青少年可以注册网络社交媒体,使用网络,9.91%的比例所覆盖的人数不可小觑。同时,这类案件极具隐蔽性,往往不容易被发现了。

除了上面几则案例中提到的网络性侵惯用伎俩外,“女童保护”发现,还有一些施害人打着招募童星、主持人、演员,帮助变漂亮,提供高薪工作,网络恋爱等幌子,诱骗未成年人见面实施性侵害或者要求受害人向自己发淫秽、裸体照片、视频或文字。

正如这组数据以及上面几则侵害男童的案例所示,男童也是施害人的侵害目标。男性青少年、儿童也应该警惕网络性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女童保护”统计,在受害儿童的男女比例上,从案例数量来看,301起案例中共有293起表明了受害人性别,其中女童为272起,占比92.83%;男童为21起,占比7.17%。从受害人数量上看,807名受害人中有758人表明了性别,其中女童677人,占比89.31%;男童为81人,占比10.69%。

网络性侵的受害人同样既有男童也有女童。家长们平时也要关注儿童防性侵教育并且对孩子的上网情况进行了解和一定的监管,千万不要因为男孩就掉以轻心!

“女童保护”调查发现,仅四成家长对孩子上网进行严格监管。“女童保护”呼吁家长与儿童交流上网安全知识,帮助孩子鉴别不良信息和网络骗术,警惕网友作案。

除了上面的关于儿童防性侵的报告,“女童保护”发布的显示,61.48%的青少年有过“青春期的困惑”,78.24%的青少年缺乏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由于缺乏青春期性健康教育,有一些青少年容易受到网络骗子的诱导。正如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刘某某性侵案,两名幼女和一名青少年受害人都是被刘某某所谓修复处女摸,帮助塑造好身材,“调理身体”的言论所骗,遭遇了性侵害。

有多少未成年人能够保护自己远离性侵害?“女童保护”发现,8.73%的青少年遇到过性侵害;62.70%的人不清楚如何预防。这一数据有力的证明,广大青少年急需防性侵教育。

面对网络性侵害,家长和未成年人以及全社会都需要提高警惕,关注女童的同时不忽视男童;教育青少年的同时,不忘记培养幼童的防性侵技能。

编辑 | 郝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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