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呼吁重视网络儿童安全 完善新形势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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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呼吁重视网络儿童安全 完善新形势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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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促进儿童保护机制的建设,“女童保护2019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于3月2日在京召开。座谈会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下称“女童保护”)、凤凰网公益频道主办,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为指导单位,伽蓝集团春夏品牌为战略合作伙伴。座谈会上发布了《“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业界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关于儿童保护机制的探讨。座谈会上还启动了“最美的春夏-关爱青春期公益项目”。

在座谈会环节,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围绕“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及猥亵儿童的新形势及应对”进行观点交锋,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报道》杂志执行主编徐豪担任主持。

座谈会现场

“我今年准备在全国人大上提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相关条款的建议。在走访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网络安全已渗透到未成年保护的各个角落,在法律层面亟待对网络猥亵儿童立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虽然目前最高法、最高检有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但这还不够,在儿童保护的范围内,对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儿童的保护还存在缺失。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

“听了‘女童保护’发布的报告,我感受到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的严峻现状,也感受到了社会组织、公益组织,特别是‘女童保护’在儿童防性侵和安全教育方面的努力。总体来说,教育部门、家长和社会的防性侵安全知识和意识还相当缺乏,这种现状亟待改善。”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说。

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性侵害儿童犯罪持续严厉打击,也审结了一批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猥亵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鉴于猥亵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当引起关注:首先,这类案件客观痕迹物证少,相当一部分案件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指证,这对司法人员准确审查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儿童网络性侵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的评估也需要更新理念和技术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表示,治理儿童性侵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需要全面规定强制报告制度。除了家庭暴力,对儿童被性侵的问题,也应该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等有强制报告的义务。除了禁止发布和传播儿童色情内容,《刑法》修正案中,也应考虑加入儿童色情制品的治理。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介绍,在办理未成年案例时,检察机关发现性侵问题比较突出,网络猥亵是新型犯罪。从犯罪认定来看,非身体接触型性侵也能构成猥亵犯罪。去年最高检发布关于网络性侵儿童的典型案例,也是为了指导和支持地方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猥亵儿童犯罪。家长发现网络猥亵的情况要相信司法机关及时报案,同时,也要注意收集证据。对于受害儿童,家长要站在孩子保护的角度多给予关心和帮助,必要时对孩子进行心理治疗。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表示,对儿童性侵问题采取行动,首先需要了解这类案件的特点:公众关注少、受害者心智不成熟等。针对网络性侵,如果社会不采取行动,将会比线下的儿童侵害泛滥得更广。在线下,实施性侵的往往是有机会接触到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网络上,犯罪分子“心有多大,犯罪半径就有多大”。对此,童小军认为,运营商需要有责任意识,国家要发挥监管作用,法律制度要到位,对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需要出台相关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

“每一件儿童色情制品的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孩子。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过程,往往本身就是实际性侵害儿童的过程,这些色情制品的传播也是对孩子的剥削与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色情制品的制作与传播出现新特点,网络使儿童色情制品的使用者、儿童性侵施害者产生了社群感与归属感,这些人通过网络交换他们的心得体会,更重要的是交换儿童色情制品资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表示,从这个层面来看,关于儿童网络性侵问题的应对,需要线上线下两个维度共同考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

以下为座谈会实录:

徐豪:网络性侵儿童案例呈现高发严峻态势,在刚刚发布的报告里,317起案例中网友作案占比18.57%,在作案群体中排在第二。接下来是第一个圆桌论坛: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及猥亵儿童的新形势及应对,有请代表委员和专家上台。有请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

首先,请问方燕代表对刚才发布的报告感受最深的是什么?我知道您很关注儿童福利问题,您对网络性侵儿童有了解吗?

方燕:非常感谢“女童保护”论坛主办方的邀请,我也非常荣幸今天能与在座的各位共同探讨这个话题。我本人是一名执业20多年的律师,同时也是一名长期关注儿童妇女的法律工作者,在妇联和妇女儿童基金会也担任相关工作。特别巧合的是,我今年准备在两会上提交的一个议案,就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相关的条款。

在过去一年中,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走访,我发现网络安全已经渗透到未成年保护的各个角落。我觉得,目前在立法层面还缺乏对网络猥亵儿童这方面的体现。虽然当前最高法、最高检有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但仅仅这些还不够,我们现在对儿童保护的范围还仅限于14岁以下,对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儿童保护是缺失的。

我欣喜地看到,最高法最高检去年年底公布过一个案例,对网络猥亵儿童案例判了猥亵罪,这是新的进展。我这次的目标是先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次是修改相关的《刑法》,同时儿童受性侵之后的赔偿问题都将是我下一步非常关注的问题。谢谢。

徐豪:请问于欣伟代表,我知道您特别关注儿童性侵领域,也提过许多与儿童保护相关的一些提案,您刚才听了这个报告有什么感受?您了解到的网络性侵儿童的案例有哪些特点?

于欣伟: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我非常高兴参加这个座谈会,跟大家分享参一些感受。刚才听了调研报告,感受到这些年在儿童防性侵和安全教育方面,我们一些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女童保护也在努力。总体来说,我们的社会、特别是教育部门的防性侵安全知识还相当缺乏,这个现状亟待改善。

这些年,我也一直在关注和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我作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做社会服务。2015年,我们关注农村儿童防性侵建设,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村儿童被性侵的情况非常严峻,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希望能做些事情。从2015年以后,我们连续利用民主党派的资源做了一系列工作,组织专家给孩子们上课,又搞了一场情景剧,利用人物造型设计场景,教孩子如何保护自己、被侵害之后怎么办,这些活动受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先后在广东省10个地级市陆续进行巡演,每一场都受到当地教育、老师、孩子们的热烈欢迎,每场都两千多人。这种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孩子非常喜欢。我们也经常受到一些邀请希望我们去做活动,我也感觉到这个工作很有意义,但这个受益面有限,我今天也拿来了我们创作的小手绘,上面的图片、语言都很简洁,还有一首歌可以教孩子们,歌词很简单,这个活动也非常有意义。

徐豪:请问赵法官,您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这方面的案件,网络中性侵儿童和性侵案件有哪些新形势,在办案办理过程中有哪些难点?

赵俊甫: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发布会,但我对之前发布的内容都是非常关注,从中获得了非常有价值的一些信息。“女童保护”做的这些工作,充分体现了我们社会力量对儿童的关注,而且在这个领域唤起了更多社会爱心人士的参与。所以今天我来到这里也非常受鼓舞,非常感动。

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这些年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特别是这几年社会反响非常强烈的性侵害犯罪,一直都保持了非常密切的关注。我们在2013年同最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从案件的量刑和案件处理来看,有力打击了犯罪,在社会上起到了好的导向作用。

这几年性侵犯罪,特别是今天我们的主题是猥亵犯罪有哪些新特点。我觉得刚才“女童保护”的概括相对来说是全面、客观和准确的。这几年利用信息网络交友,对儿童进行猥亵、性侵犯罪,以及在网络聊天的过程中,通过一些网络裸体聊天,索要一些裸体视频和照片这种新型的犯罪,的确呈现有增多的趋势,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是这样。我们各地的法院也相继审理了一些类似案件,比如去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也是媒体曾经做了广泛报道的被告人用招募童星的名义,对11名被害人,主要就是11名女童索要她们的裸照,进行裸体聊天。后来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司法解释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对猥亵犯罪的修改,加大了对猥亵儿童打击的力度,犯罪人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虽然在网络情况下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但是在侵害儿童身心健康上有恶性影响。总之,对于网络犯罪有法可依,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到司法机关对于这类犯罪的态度。如果有相应受到侵害的事件,希望能够及时、勇敢地去报案,拿出法律的武器去保护女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点,网络犯罪,正如刚才所概括的,受害人的人数可能更多,涉及的范围也更广,被侵害的次数也更多。这说明网络的隐蔽性,还有对犯罪、发现和查处的难度相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犯罪更加复杂,对我们家长和学校、以及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预防犯罪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

在我们司法实践中,这几年处理猥亵犯罪,法院总体上还是坚持依法从严打击优先和特殊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在实践中,新型犯罪有几个问题是我们司法界非常关注的。一个是对于猥亵犯罪的实施,因为猥亵犯罪和强奸等其他犯罪不太一样,它留下的客观痕迹可能少一些,有相当一部分案子是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指正来做出权衡。在双方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其他客观痕迹的情况下如何采集证据,这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猥亵罪发生之后,对被害人伤害的评估也需要我们从理念上和专业技术上有相应的更新。例如在一些案子里,威胁手段相对是轻微的,但是因为儿童更加脆弱,可能因为受到猥亵之后就会出现精神抑郁、精神低落、甚至会有抑郁症的发生。如何全面看待猥亵儿童的伤害,不是局限于对儿童身体造成的轻伤、重伤等物理伤害,而是需要我们从理念上有一个转变。另外,需要有相应的心理治疗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对受伤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和康复治疗,这可能是我们今后对侵害罪特别关注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犯罪人是多次犯罪。这是在性侵犯罪中非常常见的,也得到了学界证实。曾经有一个案子,被告人六次实施猥亵女童的犯罪,有些是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但被劳教,每次被判刑出狱之后不久又重新实施违法犯罪。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被鉴定精神方面有问题。对他重刑是我们的职责,但是除了刑法之外,对于受害人进行管控和心理、生理方面的观察,防止他再次犯罪,这可能是一个挑战。

我想对性侵犯罪的预防,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从制度上加以探索和创新。尤其是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我们的信息网络技术发达,国外也有一些使用电子监控和心理治疗、身体治疗的措施。今后需要除了法律专家之外,更多的社会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卫生专家能够对于性侵这一综合问题给出更加专业的探索和技术支撑。我相信通过我们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更好的解决。

徐豪:谢谢赵法官。请问张雪梅老师,我们看到今年全国人大将会系统修改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您认为哪些不足需要改进,应该着力解决哪些紧迫问题?

张雪梅:刚刚您提到的这个问题,从目前法律对儿童猥亵惩治方面的措施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刑法》。在2015年我们对猥亵罪做了调整,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童和男性纳入儿童保护范围,打破了过去受害人性别是女性的限制。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将猥亵罪中比较恶劣的一些情节纳入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当中。

尽管猥亵罪做了调整,但是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得到关注,第一个问题就是男童和女童还并未实现真正平等的保护,比如说针对男童的强奸行为,是按照猥亵罪来定罪处罚。刚才赵法官也介绍了猥亵对儿童身心造成伤害的严重后果,猥亵罪是轻,但是对男童身心健康不利于恢复。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对于网络猥亵,或者是说在网络上收集、发布传播以儿童为内容的音像制品还缺乏关注。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修改程序,我有几方面的建议,第一个方面就是全面规定强制报告制度,目前从法律层级规定的强制报告是家庭暴力的问题。儿童被性侵的问题,还有其他儿童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单位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第二个建议,从教育角度来加强预防,防性侵教育要纳入到义务教育当中,在学校保护中应当予以规定。

第三个建议是司法机关和最高检察院的探索。例如建立信息库,查询和信息公开这一系列制度能够在法律层面给予体现和采纳,在立法层面上要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密切接触儿童的渠道。还有刚才提到要加强对网络保护法的关注,在网络保护中特别要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在网络上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任何形式来收集、发布、传播有损儿童形象的一些制品,禁止发布和传播以儿童为内容的制品。我们也呼吁《刑法》修正案中,对网络刑法犯罪,让儿童色情治理能够实行。我想从多个立法方面的建议角度为未成年提供安全的网络空间。

徐豪:谢谢张雪梅老师。下面我们问李薇检察官,刚刚委员和专家都提到了去年最高检下发了第一批实践案例,通过网络猥亵未成年人,最终判定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实施猥亵未遂。最高检关注到这一点,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指导。“女童保护”在接到很多儿童和家长的求助的时候,也是把这个案例给他们做参考,但也发现很多人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不光是一部分家长认识不清,公安部门也认识不清,因为没有对孩子造成实质伤害,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李薇:很感谢今天参加这个活动。我们在办理未成年案件当中,性侵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性侵未成年人中网络猥亵应该是新型犯罪,对于网络猥亵问题确实是有不同的问题。我们这个典型案例也是为了指导支持地方检查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猥亵犯罪。关于非接触性的是不是能够构成猥亵犯罪,我们认为是构成的,主要是几个方面原因:一个是社会危害性来说,虽然是非接触类的行为,但是他对儿童的尊严和身心健康伤害非常大,所以性质是一样的,是很严重的;第二方面从对儿童伤害来说,虽然没有对儿童强制强迫,但是他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伤害非常大;第三个是儿童的特殊性,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尤其是性心理、性心智发育都不成熟,对性知识懵懂,和成年人同样看待是不利的。

关于建议,我提三点建议:一个是建议家长出现这种情况及时报警,密切收集证据。我们在办案当中经常发现证据不够,希望家长来正确看到这件事情;第二,遇到这种情况,孩子是受害者,家长要站在孩子保护的角度多给予孩子关心帮助,必要的时候应该对他进行心理治疗;第三,请家长相信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

近些年对侵害未成年犯罪,我们始终是依法严厉打击,对侵害儿童多发的案件做了大量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我们都会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侦查,收集好证据。在保护被害人方面,我们也做了几方面尝试,一个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我们一直在努力和推行一站式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在做性侵数据库建设和数据查询制度,这是很有意义的预防措施。下一步,我们还会研究制定性侵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范,所以对于性侵的问题,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也会继续努力为未成年做更多的保护。

徐豪:童小军老师连续六年参加我们的座谈会,给我们非常大的支持。今天我们谈到的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的问题其实需要各方的努力,请您从专业方面给我们提下建议。

童小军:对我来讲,连续六年参加这个活动是一个发挥我专业特别好的机会,尤其是我关注的儿童保护领域。在讲这个具体的话题之前,我要大概澄清一下,我们今天谈的话题是儿童性侵,儿童性侵是整个儿童保护里面的一小部分,网络色情视频和网络话题又是儿童性侵下面的一个话题。从我的这个专业来讲,我一直关注的就是儿童保护,所以儿童保护里面的虐待、忽视、性侵、暴力等都是我关注的内容。

首先我要跟大家讲一下性侵这个话题,这个报告可能还不足以让大家知道儿童性侵的规律。儿童性侵跟儿童保护一样,如果没有特殊的教育,公众对这种话题往往不太介意,更重要的是不知道,这是第一个特点。儿童性侵的另外一个特点是隐性。报告里面讲到被性侵的孩子最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可能有18岁,但是更多的是聚焦在12岁,也就是青春期前后,这一个阶段的孩子心智不成熟,比较容易控制,他们也不会去跟家长讲,所以更隐性。

我们国家将近2.7亿儿童,报告看到的是几百起,涉及到的不足一千人,这个事实显然不是这样,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持续六年,而且未来我相信还有六年或者六十年去做这个事。首先你要了解特点,才会知道应该如何去做。我们过去几年在儿童性侵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比如对新出现的网络儿童色情制品,以及性侵儿童的行为有了迅速的反应,我觉得这个反应动作特别快,力度特别大,可以用我们做过的事情去影响不行动或没有认识到的团体,这一个特别好的事情。

接下来我要针对网络儿童色情制品或者猥亵儿童这种事情来说。首先,如果我们对网络色情没有认识、没有行动的话,它会比现实线下的儿童性侵事情泛滥得更广,而且影响的孩子们会更多。在网络上,可以说你心有多大,范围就有多大。所以我们要付出更大的努力。首先网络运营商要有责任意识,发挥国家的法律界定,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和对应的量刑;另外,还要对网络环境进行管理、对不良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和打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对公众的宣传。

刚才讲性侵儿童的特点时候有一点没有讲,这些孩子一旦出事情,很多家庭会抱怨孩子。所以我们更需要有人给予孩子帮助,教育家长帮助孩子在使用网络的过程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我的建议是一定要完善儿童保护的预防机制,而这个预防机制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家长的儿童保护意识和保护行为的培养教育。

徐豪:今天到场嘉宾的嘉宾有一位是来自联合国儿基会的儿童官员,我们知道你们针对网络犯罪也非常关注,希望你们从国际视野为我们介绍一下儿童性侵的形势,从家庭、政府或社会方面如何做这些工作?

苏文颖:我们说儿童色情制品,忽略了儿童色情制品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孩子,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实际上它指的就是任何儿童作为一种成年人性满足的一种对象和一些露骨的行为和描述。实际上,这本身就是对儿童的侵犯。这种制品一旦流入市场,很多时候会被商业化,这也是对儿童的剥削。所以现在很多国际上的儿童保护群体已经逐渐倡导改变儿童色情制品这个术语,用这样一些非常带有标签化的用语来表述这个事件中的儿童本身就是对一种儿童的伤害。在网络时代,网络色情传播已经有指数级增长,它让这些销售儿童色情制品的坏人有了一种归属感,很容易结成社区、论坛来交换体会,更重要的是交换儿童色情制品资源。所以,我们特别希望新闻媒体朋友和我们一起探讨,如何不用带有这种话语的方式来改变这个术语,我们希望在将来推动立法当中也能改变相关的术语。

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就是性侵儿童的过程。之前有案例报道过,中国网警在配合美国司法机关查处网络上儿童色情制品里发现有大量是中国儿童,后来发现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广西、贵州的留守儿童地区拍摄儿童色情制品,这些视频一旦上网就不太可能真正被删除,如果被害人知道的话,就会无时无刻感觉到被传播,这样的伤害影响是更深远。

还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大家也提到了网络猥亵儿童这个问题,它在国外专门有一个称呼,是通过互联网对儿童进行性诱骗的行为。儿童色情制品和网上性诱骗直接相关。我觉得线上线下的性侵实际上分不开,我们也要把这两个维度一起考虑。我特别赞同在将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是在《刑法》中,能够更多地考虑到以互联网进行的儿童犯罪。

徐豪:谢谢。于欣伟委员之前说有一个特别想跟大家分享的提案,请您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

于欣伟:儿童性侵预防是法律建设,我在这里特别呼吁加大预防和教育。我建议将防性侵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中,我也呼吁国家教育部门组织专家系统地研究防性侵教育的课程和教材,能够更加规范高质量地带入课堂,也要研究面向家长的教程,全面落实教育部提出的将防性侵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谢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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