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梅:部分猥亵行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并不比强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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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梅:部分猥亵行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并不比强奸小

部分猥亵行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并不比强奸带来的伤害小。比如有一些会用到包括手指、木棍在内的其他工具去猥亵儿童,给儿童造成的伤害也很严重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出台司法解释,对于“恶劣情节”进行解释的话,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未来能够更好地保护孩子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任编辑 | 朱雨晨

受社会舆论环境的影响,儿童性侵问题一直是大众羞于启齿的话题,但平静的海面下暗藏着更汹涌的波涛。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连续7年发布的《“女童保护”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儿童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2013年至2019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301起(其中,2013年至2017年统计案例为14岁以下儿童,2018年起为18岁以下儿童)。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对话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希望真实的数据能够为社会敲响警钟。

01

年龄最小的受害人只有4岁,熟人作案居高不下

Q

法治周末:据了解,王振华案在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才读小学。近些年,儿童遭遇性侵的年龄是否在不断降低?呈现什么特点?

孙雪梅:这些年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的年龄分布在各个年龄段。今年统计的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的案例显示,年龄最小的受害人只有4岁。

2019年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年调查报告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301起案例中,受害人14岁(不包含14岁)以下的173起,占比57.48%;14岁至18岁(不包含18岁)的49起,占比16.28%;表述为“未成年”“幼女”“儿童”的79起,占比26.25%。按照一般学龄段来看,7岁至12岁小学学龄段的125起,占比41.53%;13岁至15岁初中学龄段的56起,占比18.60%。

对于年龄非常小的孩子来说,家长的监护和保护尤为重要;对于年龄稍大的孩子,除了家长的监护保护之外,还需要提高孩子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

数据来源:“女童保护”

Q

法治周末:媒体披露的性侵儿童的案件在校园甚至亲属间发生的情况非常多,熟人作案的概率是否很高?为什么?对于儿童来讲他们都是值得信任和尊重的长辈,熟人作案是否会给儿童造成更严重的创伤?

孙雪梅:去年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比例高达70.43%。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高达87.87%。

2019年统计的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为: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网友作案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42起,占比19.81%。

熟人性侵儿童的隐蔽性更强,并且很多是儿童比较熟悉的人甚至是觉得信任的权威的人,这种类型的施害人给儿童带来的心理冲击就更大,他们会想“明明很敬重的人怎么会对我作出这样的事情呢?”这种情况很多,而且对儿童的打击很大。

数据来源:“女童保护”

02

一些猥亵比强奸造成的伤害更严重,影响持久难消除

Q

法治周末:我们日常关注到的儿童性侵案件大多是关于强奸的案件,猥亵案被关注的并不多,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与强奸相比,猥亵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会更低吗?

孙雪梅:强奸和猥亵的发生其实都比较隐蔽,这些年也挺受关注。但强奸案在身体上留下痕迹的可能性更大,向外界传递的信号可能会更强一些,而猥亵儿童是没有双方生殖器官的接触,这种情况下有一些案例的证据更难保存。

部分猥亵行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并不比强奸带来的伤害小。比如有一些会用到包括手指、木棍在内的其他工具去猥亵儿童,给儿童造成的伤害也很严重。就比如王振华案,没有生殖器官的接触,但也造成小女孩轻伤二级。

Q

法治周末: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曾介绍,“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儿童遭遇性侵后,对他们的心理会造成哪些影响?这种心理上的影响会有什么后果,是否会伴随一生?

孙雪梅:遭遇性侵后,大多数儿童会表现出一些受伤害的信号。比如身体上有伤痕,可能会出现性格上非常大的转变,对于外界比较排斥、害怕见到某些人等,会出现负面情绪,严重的会出现创伤后应急障碍等情况,甚至有自残、自杀的行为。

我们曾收到过很多成年人的倾诉,就是由于儿时的性侵给他们带来了持久的心理负担。我们发现,儿时遭遇性侵对人心理上的影响会持续很长时间。有时候社会舆论会对这些受到过伤害的孩子带上有色眼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呼吁社会应该用更平等的眼光去看待这些无辜的孩子。

明明应该谴责的是施害人,不该通过言论和行为表现去加重受害人的羞耻感。

数据来源:“女童保护”

03

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应认定为“恶劣情节”

Q

法治周末:目前,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并不多,其中涉及哪些方面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

孙雪梅: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多,第一个方面,是因为很多家长受到“家丑不外扬”观念影响,再受到社会文化氛围、舆论大环境的影响,导致有些家长不敢说出去,选择沉默;第二个方面,由于性侵案本身往往发生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除了当事人的陈述证言,没有第三方证人,因为存证、取证难等问题,就会出现立案难的情况。此外,受害人很少能够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洗澡、扔去衣服等行为会导致证据遗失。所以,我们建议一定要保存证据,及时报警,第一时间报警。

Q

法治周末:对于刑法第237条中的“恶劣情节”,你是怎么理解的?之前“女童保护”每年都会有一些立法建议,今年会把“恶劣情节”细化与完善列入其中吗?

孙雪梅:有些猥亵儿童案件中,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插入被害人身体,有些是使用工具、物体等侵害被害人身体,有些是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对身体的伤害也更加严重。

而且我认为还应该考虑到双方的地位关系、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对社会价值观的引导等方面,不应该单纯的作为一般猥亵儿童罪来看待。

今后“女童保护”在对立法、司法的建议中,会持续关注这个问题并提出建议。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出台司法解释,对于“恶劣情节”进行解释的话,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未来能够更好地保护孩子。

04

保护儿童不被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家长都有责

Q

法治周末:王振华案案发后有报道称,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试成绩差、在学校表现异常。并有老师曾向家属表示,孩子经常一个人哭,无法与人沟通。你是否可以建议一下,家长遇到哪些情况就应该引起警觉,如何保护儿童不受到侵犯?

孙雪梅:家长要及时回应孩子的求助,不要想当然认为孩子是撒娇,要警惕孩子身上出现的伤痕,日常生活中不动声色检查孩子的内衣裤等。对于突然出现的性格转变,暴饮暴食或吃不下饭,做噩梦,莫名其妙发高烧,拒绝与外界接触等行为,都要提高警觉。

在家长层面,首先要起到好的监护作用,不把孩子交给不信任、不了解的人,尽量避免让孩子处于危险的境地当中;其次,要避免孩子与异性在一对一的环境当中相处,大多数性侵都发生在一对一空间里;最后,还要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帮助孩子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这不是你的错,你依然值得一切美好。资料图

Q

法治周末:你认为,国家、社会、学校层面应该如何保护儿童不被侵犯?

孙雪梅: 国家层面,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性侵儿童的犯罪成本,加强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在立法司法各环节的落地。

学校层面,除了希望防性侵教育能够纳入学校的常态化教育当中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外,学校应该增加一些强制的规定,比如,老师不能把学生单独带去办公室、自己的宿舍等地,我们建议学校对这些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置。

社会层面,应该要共同推动社会文化的重构,不再谈性色变、不再对于曾经受害者污名化、不再加重受害儿童的羞耻感,这些都是需要社会共同努力去改变的。要让经历者知道,即便遭遇过性侵,这不是你的错,你依然值得一切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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